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人口信息安全管理,切實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更好地服務社會,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和公安機關有關規章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工作原則
人口信息查詢服務工作,堅持依法保護信息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的原則,確保人口信息查詢服務合法、規范、有序、便民。
第三條 受理單位
各地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東莞、中山在各鎮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負責免費提供全省范圍內人口信息查詢服務工作。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沒有對外服務窗口的或根據本地業務實際,可以指定駐地或其他派出所戶籍窗口負責。
第四條 受理方式
查詢人到受理單位服務窗口提出查詢申請,不接受電話查詢。根據工作實際,各地可以提供網上受理查詢申請服務。
第五條 查詢范圍
(一)個人因訴訟或尋親、企事業單位和律師因訴訟需要查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請查詢全省戶籍人口基本信息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戶籍人口基本信息項目內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相片、曾用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戶籍地派出所、住址;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項目內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性別、相片、民族、出生日期、戶籍地省市縣(區)、居住地址、登記日期。已注銷的戶籍人口信息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不提供查詢結果。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紀委監委等國家機關單位因偵查辦案等工作需要,可申請查詢全省戶籍人口信息及同戶(家庭戶)人員信息(含注銷)、全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含注銷)。
第六條 申請材料
(一)為依法保障公民行使訴訟權利,對因訴訟需要查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應填寫《人口信息查詢登記表》,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訴訟原告或被告本人來申請的,應提交身份證件、法院或仲裁機構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必須有注明查詢主體和被查詢人,下同);委托律師來申請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證、訴訟當事人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件復印件、法院或仲裁機構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訴訟原告或被告屬公司、單位,委托個人來申請的,應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證件、單位(公司)授權委托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法院或仲裁機構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委托律師來申請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證、單位(公司)授權委托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法院或仲裁機構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對因尋找親人等其他需要查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應填寫《人口信息查詢登記表》,提交申請人身份證件、查詢理由說明和有關印證材料。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紀委監委等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偵查辦案等工作需要查詢人口信息的,應填寫《人口信息查詢登記表》,提交工作介紹信、協查函(列明具體查詢需求)、工作證或身份證件。
第七條 查詢流程
(一)受理民警要認真負責,逐一核實查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在《人口信息查詢登記表》中填寫受理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嚴格遵照法院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案部門出具的協查函核準被查詢人,登錄系統查詢、打印并提供查詢結果;對手續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查詢申請人。如果遇到查詢數量過多或系統、網絡故障等情形難以當場查詢提供結果的,可以先予以受理,待打印好查詢結果后,再通知查詢申請人前來領取。
(二)查詢結果統一加蓋查詢受理單位戶口專用章或人口信息查詢專用章后交給查詢申請人,要求查詢申請人在《人口信息查詢登記表》簽收;沒有查詢結果的,受理民警應口頭告知查詢申請人,不提供相關證明,并在《人口信息查詢登記表》簽收情況中備注。對因尋找親人等其他需要查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口頭告知查詢結果。
(三)因查詢申請人所提交的被查詢人信息錯誤或缺失等無法查詢或核查的,或者查詢結果無法確定的,受理民警應告知查詢申請人補充相關信息,并在《人口信息查詢登記表》簽收情況中備注。
第八條材料保管
各地要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查詢登記制度,《人口信息查詢登記表》、查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要以電子影像或復印件(受理單位負責復印)等方式留存,整理歸檔,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九條 嚴格保密
嚴格落實保密制度,不得隨意擴大查詢對象、范圍,對不符合查詢條件的,要做好解釋工作,防止泄漏公民個人信息。
第十條 法律責任
(一)查詢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信息的,一經查證屬實的,將情況通報給查詢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其單位主管部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受理民警未嚴格審核申請資料,違規提供人口信息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和有關人員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范由廣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范自2018年12月25日起實施,凡以往有關人口信息查詢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