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金森商貿有限公司等441戶公司(詳見附件)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所指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擬吊銷上述公司營業執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對上述公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上述公司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意見或舉行聽證的要求,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聯系人:杜女士,聯系電話:0752-3278312)
特此公告。
附件:
擬吊銷公司名單(441戶)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