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請:1、根據《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新增有機廢氣排放口的非甲烷總烴因子。 2、將原有的1套有機廢氣處理設施“UV光解”變更為“二級活性炭吸附”。 3、廠區內非甲烷總烴執行標準由《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變更為《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 4、根據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要求,本項目排氣筒高度15m,不能滿足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5m以上的要求,按其高度對應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