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請:(1)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工業噪聲》(HJ1301—2023),補充工業噪聲填報信息 (2)變更法定代表人 (3)有組織廢氣排放口DA001、DA002、DA003、DA004苯、苯系物、非甲烷總烴執行標準由《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T27-2001)執行標準變更為《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 2367—2022);總揮發性有機物執行標準由《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6-2010)變更為《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 2367—2022)。 (4)廠區內無組織非甲烷總烴的標準由《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變更為《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 2367—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