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區鄧亞星貨運部(鄧亞星):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對你(單位)作出《解除證據登記保存決定書》(粵惠仲交證解〔2023〕00071號)。由于通過郵寄等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現將該文書在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門戶網站進行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附件:關于河源市源城區鄧亞星貨運部(鄧亞星)解除證據登記保存決定書送達公告.pdf
《解除證據登記保存決定書》粵惠仲交證解〔2023〕00071號.pdf
惠州市交通運輸局仲愷高新區分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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