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予以公告”的規定,現將與廣東南方日報經營有限公司簽訂的惠州仲愷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與南方日報宣傳合作協議合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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