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3日,《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17年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召開第三次會議,部署開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工作,進一步提出“著手建立完善各類交易場所監管制度”,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和聯席會議有關要求,結合交易場所監管中存在問題,評估現有交易場所監管制度,出臺交易場所監管規章,嚴格準入管理,加強日常監管。2018年11月,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關于穩妥處置地方交易場所遺留問題和風險的意見》(清整聯辦〔2018〕2號),要求各地區建立健全交易場所規范發展長效機制。2019年7月,聯席會議召集人、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同志在聯席會議第四次會議上提出,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出臺交易場所監管辦法,已制定出臺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及時修改完善。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42條,各章重點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4條。一是明確《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二是提出交易場所的定義及具體范圍。三是明確交易場所設立及監督管理原則。總體上遵循“嚴格準入、依法規范、分類監管、屬地管理”的原則。四是對交易場所的經營管理明確總體的政策導向。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共10條。主要包括:一是明確設立原則。全省統籌各類交易場所的發展,審慎批準設立交易場所。提出交易場所應達到相當的體量規模,能夠在相關行業、市場中形成較大影響力。原則上同類交易場所本省內只設一家。二是明確設立流程。市政府初審,省級監管部門復審通過后報省政府審批。省政府審批前,應征求聯席會議或國家有關部委意見。三是明確相關變更事項的核查流程。一般事項變更由市級監管部門核查,重大事項變更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級監管部門初核后報省級監管部門核查。四是明確交易場所終止交易平臺服務的退出流程等。
第三章,規范運營,共16條。主要包括:一是明確交易場所的交易規則,須嚴格遵守國家提出的“六不得”要求,并增加關于定價的要求。二是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對大宗商品和權益類交易場所的設置、交易客戶、品種等作了要求。三是對高管人員、風險控制、會員及相關服務機構、投資者適當性、信息系統、信息披露、數據報送等方面作了具體要求等。
第四章,監督管理,共7條。主要包括:一是明確省級監管部門、省直有關單位、中央有關駐粵機構、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對交易場所風險隱患的處置分工。二是明確監管部門開展監管、處置風險的主要措施。三是明確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對交易場所違反《管理辦法》所采取的監管懲戒措施。
第五章,附則,共5條。主要包括:明確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交易場所,應在兩年內參照《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進行規范;對于由省級監管部門直接負責日常監管的交易場所,明確省市有關責任分工;辦法有效期5年等。
三、制度亮點
(一)明晰職責。按照交易場所分類監管原則和相關單位的“三定”方案等規定,本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保留的交易場所對口監管部門。保留交易場所所屬領域外的新設交易場所,如果屬于新的行業類別、尚未明確監管部門的,先由住所地市人民政府提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編制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確定省級監管部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明確省級監管部門。
(二)規范審批。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原則,審慎審批新設交易場所。原則上一個類別一家,不同交易場所不重復上線相同的交易品種。省人民政府審批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三)強化監管。明確省級監管部門與各有關單位、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加強協作,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加強對交易場所的監管和風險處置。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屬地責任和風險處置第一責任人職責,明確具體監管部門,把日常監管、風險處置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