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4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糾防冤錯案件經驗交流會上獲悉,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研究起草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定》,明確提出對有重大冤錯可能的申訴案件交由異地進行辦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擾,切實發揮檢察監督的職能作用。
據了解,由于各地工作發展不平衡,特別是重大刑事申訴案件在本地監督糾正中面臨阻力等因素,單純依靠原案所在地檢察機關的力量糾正案件,存在諸多無法解決的阻礙。
目前,該規定已起草了初稿,提交全國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工作座談會進行了討論,將在進一步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后出臺。
刑事申訴檢察,是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同時,對于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作為責任主體給予賠償,并對因遭受犯罪侵犯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給以國家司法救助,幫助其擺脫生活困境。
2016年1-11月,全國檢察機關受理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刑事申訴案件2899件,立案1984件,同比上升20.24%;復查結案1438件,其中維持1308件,改變130件;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8633件,立案復查2904件,提出抗訴35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74件;受理刑事賠償申請152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8.7%,立案1399件,辦結1270件;給予國家司法救助6423人,實際發放救助金50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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