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2日,在潼湖司法所工作人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耐心調解下,各方當事人簽下了人民調解協議書,化解了基層社會的矛盾,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原來,在2021年5月1日,申請人陽某跟著包工頭余某到潼湖鎮三和村村民周某家做房屋建筑過程中摔傷,一直在醫院治療,包工頭一直不管不問,而房東在墊付醫藥費后也不管,多次找他們商議解決,他們都相互推卸責任,就賠償問題于5月10日向潼湖司法所申請調解。 
潼湖司法所接受調解申請后,立即聯系房東周某與包工頭余某一起到司法所參加調解,了解基本案件情況。司法所工作人員耐心向各方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的法律法規,分清承攬關系和雇傭關系及各方的責任劃分。經過釋法明理,雙方對自身應承擔的責任都有較清晰的了解,但因為沒有醫治完畢,對于賠償數額有比較大的差距,無法達成一致協議。調解員讓各方先回去再考慮考慮。 
5月12日,陽某家屬十幾人再次來到司法所,表達了他們的意愿,希望可以再組織調解。司法所調解員再次召集各方進行調解。在司法所調解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耐心調解下,最終三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書面調解協議書。周某、余某在司法所當場履行完協議書的義務,各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并對司法所工作人員表示感謝。至此,一宗因勞務受傷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得到及時化解,維護了潼湖鎮基層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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