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劉先生自2018年3月入職惠州市某酒店擔任廚師一職,今年6月10日中午下班休息時間在工作地點附近打麻將,突發腦出血(中風),發病點距離酒店100米以內。現酒店要求劉先生辦理離職手續,并不愿意給予賠償。現其家人咨詢是否可申請工傷認定,公司是否應該給予賠償? 律師點評 首先,劉先生突發中風不屬于認定工傷的情形,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才能申請認定工傷,劉先生突發疾病時已屬下班時間,打麻將也不屬于從事收尾性工作,其打麻將地點不屬于工作場所也不屬于工作場所的延伸,且其突發中風也不屬于受到事故傷害。其因打麻將導致情緒激動誘發中風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其次,劉先生入職時間不足五年,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的應給予不低于3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酒店不得隨意解除與劉先生的勞動關系,同時還需支付其病假工資。如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酒店還需向劉先生支付不低于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患重病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相關法律條文 1、《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3、《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點評律師 廣東偉倫(仲愷)律師事務所(陳江街道青春村法制副主任) 馬靜濤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