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黃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約定黃某應在2020年6月1日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借款,未明確約定利息。現黃某無力歸還,劉某想要加收借款期間的利息,就該事宜特來咨詢。 律師點評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自然人之間針對借款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不予支持。故劉某要求黃某支付借期內的利息,無法律依據。不過,黃某逾期歸還借款,存在違約情形,劉某可以向其主張逾期利息,標準可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利率計息。 相關法律條文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點評律師 廣東達倫(仲愷)律師事務所 田璟律師(瀝林鎮君子營村村居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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