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五一村村民林某是惠州某電子公司的員工,因個人原因,林某于半個月前書面向公司提出辭職,但遭到公司人事部拒絕,人事部主管表示,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員工離職須經公司批準,因公司目前正處于上升期,需要人才,故不同意林某辭職。問:勞動合同約定員工離職須經用人單位批準,該約定是否有效? 律師點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試用期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履行通知義務,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審批權。本案中,林某只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公司,就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員工離職須經用人單位批準,該約定無效。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點評律師 廣東卓凡(仲愷)律師事務所 章利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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