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呂先生將其自有物業出租于楊某,雙方于2018年9月15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合同簽訂后,呂先生按照合同之約定向楊某交付了物業,楊某剛開始時準時繳納租金,但于2020年1月起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拖欠了租金至今,經呂先生多次催促后楊某仍未繳納租金。呂先生存疑:如楊某持續拖欠租金,呂先生是否有權扣押其財物呢? 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之規定,雖承租人的財物是放在出租方內,但并不代表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財物處于已經合法占有的狀態,因此不符合前述關于留置權的法律規定。除了商事留置外,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形,債權人才享有留置權。而法律并未賦予承租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享有留置權。故,盡管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是出租人是沒有權利扣留其財物。建議呂先生在催促楊某支付租金后仍未果的,可按照合同關于逾期支付租金之約定,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物業,采取訴訟途徑追討租金。 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點評律師 廣東偉倫(仲愷)律師事務所(惠環街道古塘坳社區法制副主任)觀文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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