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吳某系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有期限為2013年6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8月18日,吳某向主管成某發送短信表示其在醫院,成某回復要求吳某次日上午回公司談接下來的工作,吳某表示因住院無法至公司,成某于2019年8月19日回復要求吳某按照公司流程休病假,提交休假申請,吳某表示電腦密碼復位需要兩天,成某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吳某密碼,并于2019年8月27日再次發短信詢問吳某休假多長時間,因吳某未提交申請,要求吳某將診斷證明提交。吳某回復電腦修好后馬上提交。后吳某于通過公司的OA系統申請2019年8月18日至9月9日、2019年9月10日至9月30日、2019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及2020年1月4日至3月30日期間的全薪病假。隨后,公司兩次向吳某出具嚴重警告信,內容均為吳某自2019年8月18日起存在未遵守公司相關規定提交病假證明的情況,且經公司多次通知仍未提交,吳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給予吳某嚴重警告,若吳某再犯類似行為,公司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并要求吳某次日下班前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將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遞交給直線經理,但吳某均未提交。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信并通過快遞的方式郵寄給吳某。 律師點評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即使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也可以勞動者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吳某通過公司的OA系統多次申請病假,但未及時將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單交給公司,在公司多次向吳某發送警告信要求其按時提交病假單的情況下,吳某仍未及時提交,且有多個時段缺乏醫院開具的病假單。按常理勞動者請病假的,應當及時將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單交給用人單位,無論員工手冊是否有相應規定,此為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吳某的上述行為,應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因此,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有據。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點評律師 廣東達倫(仲愷)律師事務所律師 鄭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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