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來訪人去通信公司購買了一個手機通信套餐服務,近期手機扣費扣了沒有消費服務的費用,來訪人要求通信公司將多扣的費用返還,通信公司表明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已經告知了會有次扣除費用的項目。 律師點評 通信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來訪人協商的條款,在法律上稱為格式條款。通信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來訪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對該加重來訪人責任的條款,為無效條款,來訪人可向通信公司主張返還扣除該項目的費用。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點評律師 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擇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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