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司辦〔2020〕243號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廣東省廣州市南方公證處: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實施意見(2020-2022年)》(粵改委發〔2020〕3號)關于放開省級以下(含省級)公證業務辦理行政區劃限制的要求,優化我省公證法律服務資源配置,方便群眾申辦公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就調整我省公證機構執業區域通知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公證機構所在的地級以上市轄區變更為廣東省全省。公證當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選擇相關公證機構申辦公證。涉及不動產事項的公證,除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公證外,其他公證事項仍由不動產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轄區內)公證機構負責辦理。 未經省廳核準,公證機構不得跨地級以上市設立辦證點或其他服務窗口。涉公證機構跨地級以上市辦理公證的投訴由主管該公證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特此通知。
廣東省司法廳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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