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13號
當 事 人:
名 稱:惠州市森茂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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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森
注冊地址:惠州市斜下22號小區報關配套用房(1)2層13號
我局對你單位開展勞務派遣專項檢查,并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立案調查,同日對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惠仲社管監詢字〔2025〕第1407號),要求你單位于2025年6月23日報送工人工資臺賬,但你單位逾期未按要求報送資料。2024年6月23日我局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5〕第1918號),要求你單位于2024年6月27日前對未按要求報送資料的行為進行整改并報送資料,但你單位逾期拒不整改。
以上事實有《勞動保障監察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惠仲社管監詢字〔2025〕第1407號)、《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5〕第1918號)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及《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勞動用工規定,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依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5〕第13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 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 陳述申辯。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及《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拒絕、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詢問的;(三)拒絕提供或者報送用工信息等相關材料的”的規定,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輕處罰裁量檔次。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和《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人民幣貳仟元(¥2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系人:唐柱添
聯系電話:0752-3278091
單位地址:廣東省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118室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