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11號
當事人:
名 稱: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杰源食品店(個體工商戶)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03MAE5WNOR5T
經營者:張榮東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潼湖鎮三和村三和小組227號內C9棟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對你單位涉嫌違法招用童工一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9日違法招用一名未滿16周歲童工。該名童工招用情況為:
童工陳*慧(女,漢族,2010年10月9日出生)于2025年4月30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5月9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陳*慧的時間是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9日(10天)。
2025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5〕第C1477號),責令你單位在限期內停止招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并結清童工陳*慧在職期間的勞動報酬,在限期內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身邊,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由你單位承擔。
以上事實《營業執照》《詢問筆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5〕第1477號)等證據材料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依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5〕第11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招用童工陳*慧(10天)的違法行為,給予人民幣伍仟元(¥5000)的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系人:陳嘯、唐柱添
聯系電話:0752-3278091
單位地址:廣東省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118室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