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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受理的申請人劉嘉豪與你單位之間關于勞動報酬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213號),本委已于2024年12月11日對本案作出裁決。裁決如下:
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2年12月、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工資18000元,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車補2400元,2019年6月至2023年3月成交提成21759元。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12000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因與你單位無法取得聯系,本委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2213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5室,郵編:516006,聯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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