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4〕第C11號
當 事 人:
名 稱:深圳市信廣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058967759B
法定代表人:古春艷
注冊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崗街道平南社區龍崗大道(龍崗段)4001號萬匯大廈405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對你單位涉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4年3月存在以“管理費、保險費、工衣、遲到早退、其他”等名義對252名勞動者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共計25458元的違法行為。2024年7月3日我局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4〕第C0240號),要求你單位于2024年7月8日前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進行整改并將扣款退還給勞動者。經核查,你單位逾期未履行整改行為。你單位提交的整改材料中,轉賬日期為2024年5月24日、7月4日、7月8日、7月9日的退費轉賬憑證經核實系偽造,實際并未真正將扣款退還給勞動者。后你單位分別于2024年7月17日、18日、19日、31日等時間累計退還上述252名勞動者被扣減的管理費、保險費、工衣費、遲到早退等扣款共計26803元(超額退還1345元),現已全部返還扣減勞動者的工資。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4〕第C0240號)《詢問筆錄》《工資表》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以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周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4〕第C11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單位于2024年8月26日向我局申請召開聽證,于2024年9月10日提出《延期聽證申請》。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14時30分在仲愷高新區人才服務大廈6樓623會議室舉行聽證會。經研究,我局認為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中情節較輕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三十二條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條第(七)(八)(九)項的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輕處罰裁量檔次。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人民幣伍拾萬零肆仟元整(¥ 504000)的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 系 人:唐柱添
聯系電話:0752-3278091
單位地址:廣東省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312室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