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萬窿娛樂有限責任公司:
我局查處你單位違法使用童工一案,因無法直接和郵寄送達,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惠仲社管監決字〔2024〕第A18號),對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伍仟元(¥5000)的處罰。
請你單位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主動到我局簽收該法律文書,逾期未到場簽收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惠仲社管監決字〔2024〕第A18號)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4〕第A18號
當事人:
名 稱:惠州市萬窿娛樂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瀝林鎮山陂村大道邊邱杰輝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胡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51H2Y602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對你單位違法使用童工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4年6月8日至11日違法招用1名未滿16周歲童工任佳玉(2008年12月10日出生),因此你單位違法使用1名童工任佳玉的時間是4天。
2024年9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下發《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4〕第A1427號),要求其立即停止招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并結清其勞動報酬。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關于移送涉嫌違法違規線索的函》《詢問筆錄》《海樂星娛樂會所技師合作申請表》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的規定。
2024年9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郵寄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4〕第A18號),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的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從重處罰裁量檔次。
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以及《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使用童工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人民幣伍仟元(¥5000)的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執法與信訪組。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系人:王伯男;聯系電話:0752-3278512
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313室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