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4〕第C9號
當 事 人:
名 稱:惠州市信億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2MABT8CEK20
法定代表人:修春麗
注冊地址:惠州市下埔橫江三路竹園花苑開發區4棟401號之408房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對你單位不按照要求報送書面資料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未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惠仲社管監詢字〔2024〕第C1174號)的要求,報送勞務派遣員工用工臺賬。2024年6月24日我局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4〕第C0238號),要求你單位于2024年6月28日前對于未按要求報送書面資料的違法行為進行整改,但你單位逾期未整改。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詢問筆錄》《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惠仲社管監詢字〔2024〕第C1174號)、《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4〕第C0238號)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及《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拒絕提供或者報送用工信息等相關材料的”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4〕第C9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處罰裁量檔次。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和《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執法與信訪組。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 系 人:唐柱添、黃嘉慧
聯系電話:0752-3278091
單位地址: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312辦公室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