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對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圍維百貨店(個體工商戶)銷售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現查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列入《目錄》的產品,驗明產品水效標識,不得銷售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不得偽造或者冒用水效標識。”的規定,依據《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并處一萬以上三萬以下罰款:(一)銷售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的;”的規定,現對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通報。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