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惠州市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仲愷潼湖分店未按藥品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貯藏藥品案
2024年8月16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仲愷潼湖分店未按藥品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貯藏藥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仲愷潼湖分店在店內待售的藥品“某顆粒”,未按包裝標示貯藏條件“密封,在陰涼干燥處(不超過20oC)”要求進行存放,檢查當時店內溫度計顯示28oC,屬于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惠州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備案的化妝品案
2024年6月17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備案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在電子商務平臺銷售的“某護發素”,經通過“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官網(https://hzpba.nmpa.gov.cn/gccx/)查詢,發現該產品已注銷備案,但所售產品標示生產日期為注銷備案后生產,其行為屬銷售未備案的化妝品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某(惠州)醫療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醫療器械案
2024年9月12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惠州)醫療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某(惠州)醫療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次性使用穿刺器”,經廣東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環氧乙烷殘留量”項目不符合技術要求相關規定,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