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涉及哪些法規的暫時調整實施?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在部分地區開展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的第四條第一款和第十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按照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內地居民結婚或離婚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但在試點地區的具體執行中,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二、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包括哪些內容?
廣東省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內容為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內地居民離婚登記兩個事項。內地居民補領婚姻登記證、婚姻檔案查詢、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及涉外國人、涉華僑、涉港澳臺居民婚姻登記暫不實施“跨省通辦”。
三、在婚姻登記“跨省通辦”過程中,婚姻當事人應當注意什么?
在試點地區辦理婚姻登記的戶籍人口,辦理方式與試點前完全一致。在試點地區辦理婚姻登記的非戶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要求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外,還需要提交一方當事人在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而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親自到現場辦理。
此外,為提高“跨省通辦”的效率,避免人員聚集及當事人來回奔走,建議當事人提前預約。辦理婚姻登記時,如實填寫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狀況,以免因信息不實被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失信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