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23〕23號
國家新聞出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為規范新聞記者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在組織新聞記者職業資格考試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收取考務費;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費。
二、上述考務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規定執行;考試費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三、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收取的考務費收入應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工作承擔單位收取的考試費收入應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考試考務費收入繳庫時暫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其他繳入國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103049950)科目。
四、收費單位應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