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5〕6號
吳家英(無名設備組裝廠):
身份證號碼:4208221984*******7
住 所:惠州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曙光大道大陂宜欣公司(廠房)一樓
2025年4月2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單位涉嫌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你單位主要從事鋁箔鍍銅設備組裝加工生產,主要生產設備有:鍍銅線1條、純水機1臺、冷水機1臺;生產工藝流程為:原材料(鋁箔)→清洗→鍍銅→清洗→2次鍍銅→清洗→3次鍍銅→清洗→4次鍍銅→清洗→烘干→出貨;涉案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為2926340元人民幣,未辦理營業執照、環保審批及驗收手續。你單位于2025年3月1日開始建設,2025年3月20日建設完畢,2025年3月21日開始投產。
2025年4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單位現場檢查時,你單位生產車間有部分生產,生產過程有鍍銅生產廢水和綜合清洗廢水產生,鍍銅廢水收集后暫存于車間內,現場存廢水16桶(1噸/桶),綜合清洗廢水循環使用未設外排口。我局執法人員現場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你單位鍍銅生產廢水收集桶、綜合清洗廢水池外排口及廠界外排水溝三個點位進行水體采樣,監測結果顯示,廠界外排水溝未檢測出重金屬等污染物。
2025年4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你單位暫存的鍍銅生產廢水和綜合清洗廢水進行應急處置。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4月27日對你單位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照片3份、視頻資料1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你單位2025年4月27日提供的采購單復印件4份,證明你單位有生產經營的情況;
3.你單位2025年4月27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經營者的身份信息;
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4月27日對你單位經營者吳家英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執法部門對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情況進一步調查核實;
5.你單位2025年4月27日提供的投資金額說明1份,證明你單位項目實際投資額情況;
6.你單位2025年4月27日提供的《水電費單》1份,證明你單位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情況;
7.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2025年4月27日提供的《應急報告》1份,證明應急處置情況;
8.你單位2025年4月27日提供的《環境應急協議書》1份,證明應急處置情況;
9.你單位2025年4月27日提供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單位送達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及你單位對送達地址予以確認;
10.你單位2025年4月27日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1份,證明你單位租用廠房的情況;
11.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4月29日出具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仲愷)責改〔2025〕10號),證明執法部門依法責令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
1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提供的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具有執法資格。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規定,項目屬于三十、金屬制品業中“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涉及電鍍工藝的,須編制環評報告書。同時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屬于3899其他未列明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企業生產過程中還涉及電鍍調試;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按通用工序(電鍍)進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2025年4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你單位于2025年7月29日前完成整改。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5〕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及登報道歉的權利。
你單位于法定期限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聽證申請及登報道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1.1裁量標準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裁量如下:裁量起點(20%);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報告書類,但未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5%);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建設情況:投入生產/使用階段(15%);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
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40%)×建設項目總投資額(2926340元)×5%=58526.8元。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1.8裁量標準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裁量如下:裁量起點:限期內改正(20%);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報告書類,但未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5%);產排污情況:未排放污染物(0%);環境保護設施情況:未建成(6%);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下(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
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31%)×100萬=31萬。
綜上,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1、對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捌角(58526.80)罰款;
2、對你單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叁拾壹萬元(310000.00)罰款。
共計擬對你單位處以人民幣叁拾陸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捌角(368526.80)罰款。
你單位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你單位財產與經營者吳家英個人的財產混同,兩者實質上為同一主體,我局對吳家英個人不再處罰。
你單位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聯系我局領取《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轉賬須知里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你單位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1905室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謝夢玲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