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愷高新區農村工作局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仲農發〔2015〕125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仲愷高新區農村工作局
2015年10月26日
仲愷高新區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實施管理,根據《廣東省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實施管理細則》(粵移〔2015〕20號)及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實施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項目實施管理。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是使用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后期扶持結余資金、庫區基金、應急資金和其他專項水庫移民資金,按國家、省、市和本區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的項目。
第三條 其它專項資金投資為主、移民資金補助為輔的項目,或其他部門主管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水庫移民資金使用、項目實施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 項目議事。區農村工作局收到上級關于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后,將通知內容下達到各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由各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通知各移民村(組)申報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移民村(組)收到通知后,召開項目議事村民代表會議。
(一)參會人數:應當有本村2/3以上的戶主代表參加;
(二)會議內容:商議申報建設項目的內容、工程建設方式、資金概算、籌資籌勞數量、申請項目金額等;
(三)會議記錄:填寫《仲愷高新區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議事會議記錄》(附件2)并有本村2/3以上的戶主代表簽名按指印。
第五條 項目申報。移民村(組)項目議事村民代表會議達成一致意見后,張貼公示并拍照存檔。公示無異議后準備相關材料原件報送當地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審核。移民村(組)對遞交資料真實性負責。
移民村(組)申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仲愷高新區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議事會議記錄》(附件2);
(二)項目申報書面申請書;
(三)《仲愷高新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扶項目申報表》(附件3);
(四)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及相應投資;
(五)會議公示圖片。
第六條 項目審核。各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重點對建設項目是否履行民主議事程序,項目方案是否符合本轄區各項規劃,項目設計、資金概算是否科學可行等進行初審。對移民村(組)上報的項目以先急后緩、先易后難的原則進行篩選確定,并通知移民村(組)聘請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可行性報告、施工圖及工程預算書。各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匯總移民村(組)相關申報材料、建設方案、可行性報告、項目施工圖及項目預算書并填報《仲愷高新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扶項目申報匯總表》(附件4)報送仲愷高新區農村工作局。
(一)項目施工圖。項目施工圖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出具。由移民村(組)確認后簽訂《設計方案確認單》(附件5)報各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審核。項目施工圖應當準確客觀反映項目建設情況,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二)項目預算編制。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預算文件。項目預算文件應當準確客觀反映項目造價明細,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第七條 項目復核。區農村工作局移民辦工作人員到現場核查,亦可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核查。核查后,初步確定項目實施計劃,提交農村工作局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小組審核。審核后,召開農村工作局局務會對各鎮(街道)上報的項目申請進行審議,重點針對程序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編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計劃聯合相關部門上報市移民辦審批。
第八條 項目市級評審。市移民辦聘請有規劃設計、工程技術咨詢資質的專業機構或專家組,對年度計劃項目進行咨詢評審,根據咨詢評審意見進行審批后,下達年度項目計劃。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九條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建設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由項目所在移民村(組)組建。涉及兩個以上移民村(組)的項目,由項目所在鎮(街道)協調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全過程負責,按照相關規定負責開展招投標、組織建設管理、質量監理、安全生產管理、項目驗收、資料歸檔、項目移交等工作,適時向當地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及區農村工作局報告建設進展和項目竣工驗收等情況。
第十條 項目預算審核。項目造價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法人應準備施工圖、項目預算書及工程量計算稿報送區農村工作局。區農村工作局對項目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定,審定后送由區財政局工程預結算審核中心對項目進行核定,并出具工程預算定案書,預審定案后方可組織實施。項目造價30萬元以下的,項目法人按要求準備相關材料,經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審核,區農村工作局審定后方可直接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涉及行業面廣,如文化活動室、學校、衛生所、公路、橋梁、涵洞、巷道硬底化、供水設施、農田水利等,應當遵照相關的行業規范,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組織實施。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建設單位完成項目報批和實施。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的選擇。項目法人要按當地鎮(街道)規定的項目招投標標準和程序選擇施工單位。項目投資未達到當地鎮(街道)招投標規模的,項目法人應征求群眾意見選擇施工單位。征求群眾意見的方式可采用村民代表會議集體決定或村民大會會議紀要等方式。
(一)單個建設項目投資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按照招標法律法規及區管委會相關規定要求,項目采用招投標標準和程序選擇施工單位,進入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規定程序開展招標工作。項目法人向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招標申請,提交項目招標申請表和所需資料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確定招標方式和招標方案。具體工程招標流程以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定為準。
(二)單位建設項目投資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項目采用招投標標準和程序選擇施工單位,進入當地鎮(街道)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規定程序開展招標工作。項目法人向當地鎮(街道)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招標申請,提交項目招標申請表和所需資料到當地鎮(街道)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確定招標方式和招標方案。具體工程招標流程以當地鎮(街道)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定為準。
(三)單位建設項目投資30萬元以下的,項目采用村民代表會議集體決定施工單位。
1. 要求項目法人向有相關資質的施工單位發出《招標邀請函》(附件6),邀請不少于三家有相關資質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報價,競標單位填寫《建設工程報價書》(附件7)并附上相關資料(營業執照、質資證書等),密封報送移民村(組)。
2. 召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實施會議。
①參會人數:應當有本村2/3以上的戶主代表;
②會議內容:公開競標價格,確定施工單位;
③會議記錄:填寫《仲愷高新區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實施工作會議記錄》(附件8)并有本村2/3以上的戶主代表簽名按指印,填寫《中標評審確認書》(附件9);
④公示《中標公告》(附件10)并拍照打印,公示時間7天;公示無異議后,建設單位向中標公司發放《中標通知書》(附件11)。
第十三條 項目合同管理。在區農村工作局的指導監督下,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工程內容(承包范圍及工程量)、開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質量與驗收、工程造價(價款)及工程付款方式、工程質量保修、雙方權力與義務、違約責任、索賠和爭議的處理。合同統一使用《仲愷高新區水庫移民工程項目合同》(附件12)。
第十四條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施工現場應設置項目公告牌,接受移民群眾的監督。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投資金額、資金來源、施工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監理單位、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監督單位等。公告牌格式參照《施工公告牌》(附件13),項目公告牌應拍照存檔。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日志,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擬定進度表、整理施工技術管理文件等資料,并及時進行歸檔。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質量監督。在項目施工中,項目法人根據項目投資建設規模、項目質量要求等,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聘請監理單位實行工程監理,并接受當地政府質量監督職能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項目法人自行成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小組實施項目質量安全監督。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小組一般不少于5人,并應當有移民代表參加,并填寫《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小組聯系單》(附件14)。管理小組成員要記錄日常施工及管理情況,對項目施工單位進行現場監督,要求施工單位對項目建筑材料送有相關質檢資質單位進行檢驗,出具質檢報告。項目法人對項目監督情況出具書面監督評價和意見,并作為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一并存檔。
(二)工程監理。項目法人聘請有資質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實行工程監理。應當依照監理規范、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等對移民工程實施監理,出具監理周報或月報。工程竣工后,編制監理報告。
第十七條 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和項目法人,應當嚴格執行水庫移民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做好項目建設資金財務會計管理。規范資金支付程序,妥善保存資金審核、審批和支付憑證等文件資料,及時整理存檔。還應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的項目審計和稽察等工作。
第十八條 使用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實施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設所在地設立項目標志牌。使用移民資金50萬元以上建設的永久性移民項目,如移民新村、學校、衛生所、公路、橋梁、涵洞、硬底化道路、供水設施、農田水利等,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統一格式制作《永久性標志牌》(附件15)。使用移民資金50萬元以下的其他項目,可參照統一格式制作簡易標志牌,或直接在建筑物醒目位置刻上標記內容。
第四章 項目變更
第十九條 經批準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計劃項目在實施前或實施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變更:
(一)涉及項目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內容和投資等調整變更的,由項目法人經報當地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確認后,報區農村工作局,按原審批程序審批。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內容和移民資金投資保持不變,僅涉及設計方案優化、施工方案調整的,由項目法人或施工單位編制項目變更說明、項目變更會議記錄以及變更圖紙等資料,經報當地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確認后,報區農村工作局審核確定。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的基本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四)已按規定設置了項目永久標志牌。移民資金投資為主的后期扶持項目,項目完工時應當在項目建設的醒目位置設立永久性標志牌。
達到驗收條件的項目,半年內要進行驗收。半年內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的,經市移民辦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完成情況:是否符合項目規劃設計,項目招投標資料、流程是否規范或是否符合民主決議原則,項目實施及監理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工程質量情況,合同執行情況;
(二)項目財務決(結)算情況:工程竣工決(結)算編制情況;
(三)項目檔案管理情況: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檔案管理辦法建立的檔案和管理情況;
(四)項目永久標志牌設置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驗收程序。
項目的驗收實行分類組織實施。分為自驗和驗收。
項目法人為項目自驗主體,邀請村民委員會、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進行項目自驗。自驗合格后,向各鎮(街道)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項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件16)。
單個項目投資不足50萬元(含50萬元)項目的驗收,由區農村工作局負責組織驗收,邀請當地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專家、移民群眾代表及項目參建單位參加并成立驗收工作組;
單個項目投資50萬元以上的項目,根據項目的技術含量與要求、投資規模,由惠州市移民辦負責組織驗收,也可委托區農村工作局組織驗收,但惠州市移民辦派人參加。
第二十三條 驗收工作組對驗收項目文件進行審核、開展項目建設現場檢查,填寫《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計劃項目驗收表》(附件17),形成《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驗收鑒定書》(附件18)。
項目驗收中提出的遺留問題,應當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限期整改和完善。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為項目管護責任主體,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建設項目移交單》(附件19)。明晰產權,簽訂項目管護協議,制定管護制度,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六章 項目結算審核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后,項目法人與項目中標單位編制結算資料送當地鎮(街道)移民主管部門檢查,檢查資料齊全后報送區農村工作局,區農村工作局對結算資料進行復檢,復檢后送由區財政局工程預結算審核中心對項目進行審核,并出具工程結算定案書。
第七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專項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或報賬制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專項資金支付由項目中標單位提出申請,填寫《仲愷高新區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直接支付申請表》,經監理、建設單位、鎮(街道)、區農村工作局審核后送財政部門審定,區財政部門依據年度計劃項目資金支付申請,按簽訂的項目建設合同(協議),撥付到項目中標單位,并實行專賬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程價款及各項待攤費用支付比例如下:
(一)工程勘察、設計費,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20%,工程竣工(完工)驗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過90%,余款在工程竣工(完工)驗收合格后支付。
(二)工程監理費用,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20%,工程竣工(完工)驗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過80%,工程竣工(完工)驗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超過95%,余款在質保期滿后支付。
(三)工程價款的支付
1. 工程預付款,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15%,如遇特急工程(搶險、救災等)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30%。
2. 合同價款內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工程項目竣工(完工)驗收合格后,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不超過80%,工程項目結算審核完成后,工程價款支付比例不超過95%。
3.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支付。余款為質量保證金,保質期滿后支付。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廣東省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檔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及時做好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做到一個項目一個卷宗,并負責保管。
后期扶持項目檔案管理,主要包括后期扶持項目的立項、設計、招投標、公示公告、施工(實施)、監理及驗收全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后期扶持資金直補到人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安置我區的三峽工程水庫移民,三峽工程專項資金安置項目,依照《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農村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試用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