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圖解:《仲愷高新區小型水庫管理實施細則》
HZGS—2023—001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小型水庫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仲委辦〔2023〕1號
各鎮(街道),區直各部門:
《仲愷高新區小型水庫管理實施細則》業經2022年第27次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村工作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3年1月9日
仲愷高新區小型水庫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進一步鞏固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轄區各鎮(街道)、村集體管理的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Ⅰ)水庫以及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庫工程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重要小型水庫是指小(Ⅰ)型水庫,或壩高15米以上以及壩高15米以下但影響下游城鎮、鐵路公路、重要管線、軍事設施安全的小(Ⅱ)型水庫;一般小型水庫是指除重要小型水庫之外的小(Ⅱ)型水庫。其中,惠州東莞石鼓水庫、黃皮嶺水庫、梧村水庫為重要小型水庫,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是指水庫的產權所有者或者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庫業主職權的部門,包括擁有水庫產權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庫業主職權的電力、住建、農業農村、林業、市政園林等相關單位和鎮(街道)。
水庫管理單位是指水庫業主單位成立或者委托的專門管理所屬水庫的單位,包括各鎮(街道)農林水綜合服務中心(水利 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負責管理水庫的企、事業單位等。
第五條 小型水庫應當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小型水庫工程區的管理范圍為: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距離為:小(Ⅰ)型水庫不少于20m,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不少于20m;小(Ⅱ)型水庫不少于10m,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不少于10m。庫區的管理范圍為: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小型水庫工程區保護范圍為主體建筑物管理范圍為邊界外延不少于50米。庫區保護范圍為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第六條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原則,每座水庫應落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人和防汛責任人兩項“責任制”。小(Ⅰ)型由區管委會相關負責人擔任,小(Ⅱ)型由鎮(街道)相關負責人擔任。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人和防汛責任人名單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網絡媒體等方式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并報惠州市水利局備案。
第七條 區管委會是小型水庫運行管護的責任主體,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落實水庫管護機制、經費,督促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組織對病險水庫實施除險加固,以及安全事故和防汛應急處置。鎮(街道)對所轄水庫履行具體管護責任。
第八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包括小型水庫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套運用的泄洪、輸水、發電建筑物、運用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測報和通信設施、庫內島嶼、庫區水體和設計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組成的工程體系。對小型水庫注冊登記、維修養護、調度運用、除險加固、隱患處置、巡查監測、劃界確權、安全鑒定、降等報廢、業務培訓等工作作出具體要求、監督指導,定期向區管委會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監督管理意見。
第九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是所屬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的主體責任人,負責小型水庫安全運行與防汛監督管理,落實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落實各項水庫安全(防汛)管理制度,落實搶險技術責任人、值守巡查責任人,多渠道籌措水庫管理經費,對所屬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按期開展安全鑒定,申請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督促水庫管理單位和管護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是所屬水庫安全運行管護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執行安全運行管理各項制度,具體開展調度運用、巡視檢查、安全監測和維修養護等工作;負責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承擔安全運行問題的自查自糾、整改銷號和信息建檔工作。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及其管護人員應當加強對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區域的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并向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規范小型水庫綜合經營,合理安排水庫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庫租賃承包必須經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提出意見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租賃承包方應與水庫管理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租賃承包期間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仍由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承擔,租賃承包或從事其它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大壩安全,不得影響水庫除險加固、日常維護、安全監測等管理工作,不得改變工程結構和指標,不得設置影響防洪和調度運用的障礙物,不得對水庫水質造成不良影響。承包經營者應當協助小型水庫管理單位、管護人員做好水庫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工作。
第十二條 實行大壩注冊登記和安全鑒定制度。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小型水庫大壩注冊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事項登記或申請換證。
第十三條 實行小型水庫退出機制,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嚴格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降等或報廢的技術論證,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并做好工程善后處理;對病險水庫在除險加固或降等報廢等處理措施未完成之前,應制定保壩應急措施和限制運用方案,確保水庫安全。
第十四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監督檢查辦法》對小型水庫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小型水庫安全總體狀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督促整改到位。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管理,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根據水庫功能和防汛安全要求,組織編制所轄水庫調度運用方案,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或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編制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預案,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安全生產和三防專項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六條 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管理維修養護應遵循水庫工程管理的相關技術標準和《廣東省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標準化管理工作指引》有關規定和要求,強化小型水庫標準化、規范化安全運行管理,進一步創新小型水庫管護機制,結合地方實際,可采取“政府購買管護服務”“以大帶小”“區域集中管護”等專業化管護模式。
第十七條 水庫工程及其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一)侵占和損毀主壩、副壩、溢洪道、輸水管、涵洞等工程設施。
(二)移動或破壞測量標志和水文、交通、通信等設施。
(三)在壩體、溢洪道、輸水設施上興建房屋、修筑碼頭、開挖水渠、堆放物料場等。
(四)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爆破、鉆探、采石、開礦、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挖筑魚塘、修墳等。
(五)損毀渠道、渡槽、隧洞及其他建筑物、附屬設施設備。
(六)在渠堤上墾植、鏟草、移動護砌體。
(七)在水庫內分割水面或填占水庫,縮小庫容。
第十八條 擅自在水庫設計洪水水位以下種植農作物,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水庫按調度運用方案蓄水對其造成淹沒損失的,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及其水庫管理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會同水庫管理單位要切實做好汛前、汛期、汛后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管理及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一)汛前落實抗洪應急搶險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料與應急救援器材、確定群眾轉移的集合信號、轉移路線和地點等工作。
(二)加強應急預案的宣傳,按照應急組織體系、應急響應機制及確定的撤離信號、路線、方式及避難場所,積極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應急演練和群眾撤離演習。
(三)水庫工程在防御標準內運行時,要確保工程安全,遇超標準洪水或發生山洪災害時,做好抗洪搶險工作,迅速組織涉危群眾轉移,并采取必要措施,盡可能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損失。
(四)災后及時檢查工程損壞情況,及時上報和修復水毀工程。
第二十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切實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和安全檢查工作,巡查方法按照《小型水庫防汛“三個責任人”履職手冊(試行)》《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監督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及其管護人員等發現大壩險情時應當向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管委會及時報告,并加強監測,及時發出警報。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密切關注當地氣象預報和水雨情,要管理防汛物料,經常檢查所管水庫工程的運行情況,掌握工程存在的問題,檢查非工程措施落實情況及大壩、放水涵洞、溢洪道等工程設施的安全狀況,制止人為影響水庫安全的行為,確保水庫安全運行。
(二)每年3月和11月底前要分別對水庫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清理,重點清理壩面灌木雜草,保持壩面整潔,檢查水庫大壩、溢洪道、輸水涵管的安全狀況和水庫防汛物資的配備情況。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報告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
(三)堅持日常巡查制度,準確及時填寫工作日志。按照汛期每天不少于1次,非汛期每周不少于2次,間隔不少于3天開展巡查,水庫受強降雨影響、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或當地啟動防汛防臺風應急響應時,應24小時現場值守;當工程發生險情時,視工程險情加密巡查。每次巡查都要認真填寫工作日志,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水庫安全。
(四)落實水旱災害防御機制,嚴格執行報汛制度。在汛期,要及時掌握小型水庫運行中的水情、雨情、天氣情況,水庫受強降雨影響、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或當地啟動防汛防臺風應急響應時,必須每日下午5時向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報告降雨、庫水位和水庫運行情況。當轄區啟動防汛防臺風三級應急響應及以上時,必須每日上午8時和下午5時報告降雨、庫水位和水庫運行情況;發生強降雨每6小時記錄并報告一次降雨情況(2時、8時、14時、20時)。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接到報告后必須及時匯總上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五)要嚴格執行上級批準的水庫調度運用方案,堅決貫徹上級的防汛調度命令,嚴格執行水庫工程汛期控制運行計劃,服從調度。落實汛期值班制度,如遇重要情況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六)檢查水庫大壩蟻情,發現蟻情及時上報,并協助做好白蟻防治工作。
(七)忠實履行職責,自覺接受上級防汛相關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會同水庫管理單位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庫采取限制運用措施,制定汛期限制運行方案,具體落實治理責任、治理方案、治理經費、治理時限和治理預案,限期消除安全隱患。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會同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匯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和隱患治理情況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區級小型水庫運行管護經費補助資金應專款專用,區財政每年根據市級補助資金標準,按我區實有水庫類型和數量安排小型水庫運行管護經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小型水庫工程的巡查巡檢、維修養護、白蟻防治、業務培訓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按要求巡查水庫安全和報汛,做到準確及時報汛。凡玩忽職守、瀆職、造假舞弊或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小型水庫管養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和管理單位整改;水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凡損壞水利工程設施,違規運行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均應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相關規定的,由區農村工作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區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