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ZGS—2015—011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5〕33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5〕13號)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5年11月11日
仲愷高新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解決轄區內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仲愷高新區轄區內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是指城鎮低收入家庭從市場上租賃住房,由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承租申請人發放補貼,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僅限用于低收入家庭在本轄區內租賃的住房。 第四條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堅持建房市場化、租房自主化、補貼貨幣化、運作規范化原則,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全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管理工作,各園區、各鎮(街道)負責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核、協助租戶到市場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請人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咨詢等工作。
區科技創新局、財政局、社會事務局、總工會、稅務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金;
(四)土地出讓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金;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
第七條 住房困難家庭享受的租賃住房貨幣補貼主要用于解決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已租用公租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八條 每戶租賃住房貨幣補貼保障面積為建筑面積人均15平方米,最高保障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可根據居住需要自主選擇承租的住房。
第九條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按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50%發放,市場平均租金由區科技創新局牽頭組織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財政局確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房屋租賃價格、面積超過補貼保障標準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擔。申請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積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積。
第十一條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按每個季度發放一次,發放補貼核算公式為:
租賃住房補貼(元/季)=(市場平均租金×50%)×每戶家庭人數×(人均保障面積-人均現有私有住房面積)(超過60m2按60m2計算)×3個月。
第十二條 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轄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在該城鎮的家庭;
(二)無房或現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標準。
第十三條 低收入家庭標準由區社會事務局牽頭組織區科技創新局、財政局、總工會等單位每年確定一次,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向屬地園區、鎮(街道)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2.家庭住房狀況證明材料;3.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二)受理。經屬地園區、鎮(街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屬地園區、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填寫《仲愷高新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申請審批表》和《仲愷高新區申請城鎮低收入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家庭收入證明核定表》,并將公示證明連同本條第(一)項所列證明材料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三)審核。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會同區財政局、社會事務局、總工會等單位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仲愷高新區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對象,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予以登記,并向申請人頒發《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許可證》。對于已登記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按照規定條件由低到高排序,分批解決。對經區社會事務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四)補貼發放。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根據《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許可證》,與申請人簽訂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協議,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年度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局核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低收入家庭。
第十五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會同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社會事務局、總工會等單位對享受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狀況每年復核一次,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家庭的資格、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資格并停止發放補貼:
(一)購置了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積超過人均15平方米的;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住房面積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租賃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租賃住房居住的。
(七)騙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責令其如數退還,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行政管理人員在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弄虛作假或對已批準的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家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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