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15—010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區管校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5〕28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區管校聘”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5〕11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宣教文衛辦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5年9月29日
仲愷高新區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區管校聘”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加強義務教育校長教師的管理,建立教師交流、評價、激勵、培訓機制,優化教師資源配置,激發教師隊伍活力,提高教師隊伍整體水平,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教師〔2014〕4號)及《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的實施意見》(粵教師〔2015〕1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仲愷高新區轄區內義務教育學校校級領導(含校長和副校長)、教師(含教輔人員)。
第二章 校長聘用
第三條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級領導職數參照《廣東省中小學教職員編制標準實施辦法》標準,按學校規模確定。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中層干部職數根據學校規模及內設機構設置,具體配備標準參照《廣東省中小學教職員編制標準實施辦法》。
第四條 制定《仲愷高新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長聘用實施細則》,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長(不含教學點負責人)及中學、中心小學副校長由區宣教文衛辦選拔聘用,各鎮(街道)派代表參與。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長任期一屆為4年,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可連任1屆。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中層干部由初級中學及中心小學負責選拔聘用,報區宣教文衛辦備案。中層干部任期一屆為4年,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可連任1屆。
第五條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為學校法人代表和最高行政負責人。校長要履行《廣東省中小學校長負責制工作暫行規定(試行)》所列的有關責任,對辦學主管部門負責,對外行使法人職責,對內全面負責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實施校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校長任期內應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具體切實可行的任期目標,并組織實施。區宣教文衛辦根據《仲愷高新區校長及中層干部考核方案》進行考核,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滿綜合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聘任期滿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校長在任期內出現一次年度考核等次為基本合格的,應進行誡勉談話;校長在任期內有兩次基本合格或一次年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應及時予以解聘。
第三章 教師聘用
第七條 建立公辦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總量控制、動態調控”機制,區編辦會同區宣教文衛辦根據生源變化和教育改革需要,參照《廣東省中小學教職員編制標準實施辦法》及時對公辦學校教師編制進行充實和調整。區宣教文衛辦在核定的編制總量內,根據學校規模及師資結構等情況,動態調整各公辦學校的崗位。
第八條 根據《仲愷高新區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區管校聘”管理改革國家級示范區工作方案》,對公辦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實行管、評、聘分離。區宣教文衛辦對教師進行宏觀管理,統籌調配;學校依據《仲愷高新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聘用實施細則》聘用教師;在區宣教文衛辦及學校評價教師的基礎上,引入社會和家長參與機制,對教師進行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評價。
第九條 推行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全員崗位聘任制。教師由學校聘任,學校按照區宣教文衛辦核定的教師編制合理設置崗位,根據設定的上崗條件、崗位職責、工作量、工作目標和考核細則,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教師隊伍實行競聘上崗,由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崗位聘用實行三年一聘制。
第十條 嚴格執行教師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各學科教學的專任教師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以及相應的學歷。教師必須具備與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和履行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和要求。
第十一條 根據《仲愷高新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流動工作實施細則》,在同一學區內符合流動條件的公辦教師,經區教師管理中心批準交流到其他學校的,現任職學校不得繼續聘用,應由流入學校聘用。
第四章 教師流動
第十二條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中層以上干部流動。校長(含副校長)及中層干部在同一所學校聘期超過2屆(每屆4年),應納入流動范圍。
第十三條 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流動。教師流動分三類:一是學區內流動。教師在同一學區同一所學校聘期超過6年的,納入學區內流動范圍,原則上每個學校的流動率不低于本校符合流動條件教師總數的20%;為保障流動的合理性,每校每年流動人數控制在5人以內。二是鼓勵性流動。鼓勵骨干教師及后備干部到邊遠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交流(含外市支教),每年流動率為全區公辦教師總數的2%左右,交流期限不少于2年。三是公民辦教師流動。公民辦學校互派教師進行交流,每年流動率為全區民辦教師總數的3%左右,交流期限不少于2年。教師流動到新的學校后,按原有的教師職務及崗位等級聘用。
第十四條 根據《廣東省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崗位津貼實施方案》《仲愷高新區農村邊遠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崗位津貼實施方案》,流動到邊遠農村學校的公辦教師享受農村邊遠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崗位津貼。
第十五條 在評優評先方面,優先考慮具有交流輪崗工作經
歷的校長教師。對邊遠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交流和幫扶交流輪崗時間長、做出突出貢獻的校長教師,在各級評優表彰工作中予以傾斜。從2016年9月起,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參加省級評選表彰,原則上應有1年以上的鼓勵性流動或幫扶性流動工作經歷。
第十六條 在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職務(職稱)評聘及校長聘任工作中,教師到邊遠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作為申報高級教師職務(職稱)和競聘校長的必備條件。在邊遠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3年以上(含支教教師)、經考核表現突出并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
第五章 教師培訓
第十七條 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小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和〈中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2012〕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培計劃”課程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廳函〔2012〕5號)要求及國家相關規定,每個教師每年需完成72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任務。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教師素養培訓、教育理論和專業技能培訓等(不含學歷提升)。
第十八條 按照《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大力加強“十二五”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粵繼教函〔2011〕22號)要求,區財政按“額度不低于教師工資總額1.5%”的標準安排教師培訓經費,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支出的管理辦法》(粵財教〔2014〕83號)的要求,學校安排不低于年度公用經費的5%用于教師培訓。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經費僅用于支付教師按照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培訓費、差旅費、食宿補助費和資料費等開支,不得變相用于培訓獎勵和與培訓無關的參觀考察活動,不得違背中央八項規定和國家、省、市、區有關經費管理的文件規定。
第六章 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 制訂仲愷高新區教師發展評價體系。評價體系包括定性評價及定量評價,主要內容為德、能、勤、績,包括師德表現、常規教學、培訓與教研、教育成果等。每學期評價一次,評價分為四個等級: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評價結果作為教師本人在崗位聘任、績效工資、晉職、晉升和獎勵等方面的主要依據。連續三年獲得優秀等級的教師,列入區級骨干教師和名教師培養對象,在聘任、提拔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仲愷高新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實施細則》。各學校參照《仲愷高新區教師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賦分參考表》,制定本校的績效工資發放方案。
第二十三條 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績效工資分配的主要依據。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一般在學期績效考核后發放。
第七章 教師退出機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嚴格考核、科學評價基礎上的教師退出機制,對聘任期滿綜合考核未達到聘任條件(含崗位多余)的教師,由學校提出不予聘任的意見,報區教師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區教師管理中心統籌安排到同一級學段的其他學校或下一級學段的學校聘任,落聘者給予一年的強制跟班學習,期間降一級職稱聘任。學習期滿可參加新一輪競聘,再次落聘者退出教師崗位,報區黨群辦解除人事關系。
第八章 民辦教師管理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聘任教師的職數,要根據辦學規模并參照《廣東省中小學教職員編制標準實施辦法》合理確定,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與其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和學歷要求。民辦學校必須與招聘錄用的教師簽訂聘用合同。教師聘用合同和所聘用的專任教師資質材料,報區教師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 每學年根據民辦學校崗位需求和教學情況,安排民辦學校教師總數的3%流動到公辦學校,由流出學校與流入學校簽訂交流合同,交流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 公辦、民辦學校教師流動,其原有的教師身份、檔案關系、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險等均保持不變。公辦學校教師工資由區財政負責,民辦學校教師工資由原民辦學校承擔。交流期滿,公辦學校教師工作由區教師管理中心重新調配,民辦學校教師回原單位任教。
第二十八條 政府扶持、獎勵民辦學校教師按照《仲愷高新區扶持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區民辦教育協會要健全行業自律規約,制定每年各類民辦學校教師工資的指導意見。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國家規定的各種福利待遇,確保受聘教師的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納入教育系統職稱評審工作范疇,教師申報參評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條件及評審辦法按照省、市、區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區宣教文衛辦將民辦學校校長、教師的獎懲及業務培訓納入區教師管理中心統一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民辦學校應建立教師考核制度,并建立考核檔案。考核結果上報區宣教文衛辦確認、備案、歸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機制,建立教師校內申訴制度。學校的教職工聘用管理等制度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精神及學校特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能實施。在聘任和考核中,應嚴格按程序辦事,實行公示制度,充分保障教師的參與權和監督權。教師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區教師管理中心提出申訴。區教師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決定受理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教師對區教師管理中心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四條 教師中有違規違紀現象且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宣教文衛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試行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