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13—011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工業項目差別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試行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3〕33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工業項目差別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試行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3〕17號)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3年12月9日
仲愷高新區工業項目差別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試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廣東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粵國土資發〔2005〕156號)和《惠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市府第56號令)等有關規定,為提高我區工業項目土地利用效益,鼓勵高效、節約用地,進一步加快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特制定針對我區工業項目差別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仲愷高新區內符合產業政策的所有工業項目。
第三條 凡新建工業項目,容積率小于等于1.6的,按現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收取;容積率大于1.6的,容積率小于等于1.6的部分,按基準收費標準收取,超出部分按基準收費標準的50%收取。
第四條 列入惠州市現代產業100強、惠州市年度重點項目計劃的新建工業項目,按基準收費標準的50%收取。
第五條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內完成項目投資建設的,新建廠房單體建筑層數在五層以上的,五層以下的部分,按基準收費標準收取;第五層以上(含五層)的部分,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與工廠配套的員工宿舍單體建筑層數在八層以上的,八層以下的部分,按基準收費標準收取;第八層以上(含八層)的部分,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研發中心單體建筑層數在十層以上的,十層以下的部分,按基準收費標準收取;十層以上(含十層)的部分,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 對原國土出讓合同未明確容積率且已建成投產的工業項目,進行增資擴產、提高建設強度,容積率小于等于1.0的部分,按基準收費標準收取;容積率超過1.0的部分,按基準收費標準的50%收取。
第七條 除第四條外,其余條款不可重復套用。
第八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惠州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