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16—007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2016〕38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6〕5號)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16年9月18日
仲愷高新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調動和鼓勵群眾的安全生產參與意識,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安監總局、財政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仲愷高新區轄區內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行業和領域涉及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等事項。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區安全監管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管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四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舉報獎勵活動,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行業管理、首問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有關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該領域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無證、證照不全或者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第七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建立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與非法違法行為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統計和報告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事項。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屬于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
第九條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舉報人可以通過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公布的舉報投訴電話,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進行舉報。
第十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于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一)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安全生產事故、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
(二)舉報人是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特定責任和義務的人及其直系親屬;
(三)舉報人在舉報時沒有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或雖留有聯系方式,但無法取得聯系的。
第十一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立即核實,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負有相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移送,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 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準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二)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三)在調查核實結束后10日內,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三條 舉報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按照規定權限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園區、鎮(街道)內設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機構受理本轄區舉報事項的,可以進行初步核實,及時報告并協助區相應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對實名舉報下列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經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調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相應現金獎勵:
(一)舉報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照,或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照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最高獎勵3000元。
(二)舉報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傷亡事故的,最高獎勵3000元。
(三)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抗停產整頓、停止作業(營業)、關閉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最高獎勵3000元。
(四)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按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最高獎勵2000元。
(五)舉報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按規定審查,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最高獎勵2000元。
(六)舉報瞞報、謊報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最高獎勵3000元;舉報瞞報、謊報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最高獎勵4000元;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最高獎勵5000元。
(七)舉報有現實危險性,可能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最高獎勵3000元。
(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屬于應當強制淘汰的或嚴重危及安全的設備設施、原材料、工藝裝備,可能導致傷亡事故的,最高獎勵2000元。
(九)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不符合職業衛生條件,嚴重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與健康的,最高獎勵2000元。
(十)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制定、實施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高危作業,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嚴重職業病的,最高獎勵2000元。
(十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嚴重職業病的,最高獎勵1000元。
(十二)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情節嚴重的,最高獎勵2000元。
(十三)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未按規定經相應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情節嚴重的,最高獎勵1000元。
(十四)舉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未按照相關標準、規范、準則開展中介服務,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虛假結論報告和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行為的,最高獎勵2000元。
(十五)舉報安全培訓機構未按規定進行培訓,未保證培訓質量,弄虛作假,騙取或幫助騙取安全生產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明等資料,情節嚴重的,最高獎勵2000元。
(十六)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最高獎勵2000元。
(十七)舉報其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最高獎勵2000元。
第十五條 前款規定的現金獎勵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確定,最低不少于1000元。
確定舉報獎勵具體數額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舉報內容或線索的真實、確鑿程度;
(二)挽回經濟損失的數量;
(三)安全隱患、違法行為需要糾正的緊急程度;
(四)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或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
(五)舉報人協助、配合調查核實情況;
(六)影響舉報信息價值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實行一事一評、一事一獎的原則。
多人分別舉報同一事項的,只獎勵第一順序舉報人,舉報順序以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總額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舉報人就同一案件多次舉報或者向多個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
舉報的多個事項之間存在關聯或者交叉關系的,按照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確定的單項最高額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十七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成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小組,負責本部門舉報獎勵的評審、發放等具體實施事宜。
第十八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3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但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九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區級財政預算,年終據實結算。
第二十條 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舉報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惠仲委〔2012〕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