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交通運輸綜合事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僑冠南路甲子橋旁。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為玖拾億捌仟壹佰陸拾貳萬柒仟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惠州仲愷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組織人事辦公室。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黨組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組織實施區級權限內綜合交通運輸建設和養護的事務性、技術等工作。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負責編制轄區綜合交通運輸(含國省道、農村公路、水路運輸、樞紐場站及其附屬設施)建設計劃、養護計劃、各級補助收入資金的投資計劃。參與擬訂交通行業的規范性文件,及參與編制轄區道路運輸、水路運輸行業的發展規劃,并按權限組織實施。參與編制轄區普通公路路網規劃。
(二)負責區級權限內綜合交通運輸(含國省道、農村公路、水路運輸、樞紐場站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工程。
(三)負責區級權限內綜合交通運輸(含國省道、縣道、交安設施、水路運輸、樞紐場站)養護和路政事務性工作。統籌轄區農村公路養護工作。
(四)開展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交通站場、交通物流等事務性工作;開展鐵路(含城市軌道)、航道、港口碼頭屬地事務性工作。
(五)參與公共交通行業改革,承擔權限內公共交通設施建設和管養。實施公共交通行業的信息化、新技術的服務。開展公交行業改革范圍內的公交營運成本核算、財政資金補助監管工作,參與公交財政資金補助分配及開展相關績效評估,參與公共交通線網規劃工作。
(六)承擔組織交通科學技術項目的管理及成果推廣應用。參與擬訂交通行業科技、信息化發展規劃、計劃和措施。參與開展智慧交通建設管理工作。
(七)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八)參與保障轄區交通暢通工作。
(九)參與培育和發展交通運輸市場,維護交通運輸行業公平競爭秩序事務性工作。
(十)參與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行風建設,組織實施創建文明示范路、“四好農村路”、交通站場志愿服務等工作。
(十一)完成中共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設立中共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交通運輸綜合事務中心黨組。主要負責在上級黨委領導下,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認真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明確的職責任務,按照把方向、議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統一領導本單位工作。
第十四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本單位黨組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本單位黨組織通過黨組會議等形式討論決定下列重大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
(二)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和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職責,每季度聽取班子成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匯報。
(四)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學習領會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時研究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的具體落實意見。
(五)加強對黨支部的領導,定期聽取黨支部關于黨建工作的匯報。
(六)討論決定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
(七)按干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干部職工任免、調動、交流、輪崗、錄用事項和干部獎懲。
(八)發揮核心領導作用,討論決定涉及全中心性的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單項5萬元以上的開支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
(九)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
(十)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十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十二)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黨組會議、行政領導班子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中心主任為單位行政負責人,由舉辦單位任免,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主要行政負責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根據惠州仲愷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組織人事辦公室批復,本單位內設機構8個:綜合部、安全應急部、計劃部、工程建設部、路網運行部、養護部、運輸事務部、公共交通管理部。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包括了解本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情況的知情權,但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除外;監督本單位對外服務事項的落實情況;對本單位服務進行舉報、投訴、提出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包括依法依規監督本單位運行,不得捏造、歪曲實施;不影響其他服務對象公平享受本單位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暢通服務對象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等訴求表達渠道。
(二)完善崗位管理,明確服務對象舉報、投訴和提出意見的承辦機制;
(三)支持不同類型服務對象有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四)涉及服務對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規定,應充分征求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本單位在舉辦單位的統一領導下,堅持遵守法律法規、機構編制的規定要求及本章程的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在業務范圍內依法依規從事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本單位在舉辦單位的管理下,圍繞業務運行原則,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工作計劃,細化職責任務,抓好督查落實,保障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為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10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5年3月3日經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單位決策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