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圖解:《仲愷高新區工業項目入區指導意見》
HZGS—2018—001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工業項目入區指導意見》的通知
惠仲委辦〔2018〕2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工業項目入區指導意見》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7〕15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8年1月12日
仲愷高新區工業項目入區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加強仲愷高新區工業項目的入區管理,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率,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相關服務指導目錄》等有關規定,結合仲愷高新區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仲愷高新區范圍內工業項目(不含商業項目、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入區審核和后續監管,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 工業項目入區應符合仲愷高新區的產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其它相關規劃要求,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條 工業項目入區經濟審核標準
(一)仲愷高新科技產業園、東江高新科技產業園、惠南高新科技產業園、陳江街道、惠環街道、潼僑鎮入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含購地款,下同)不低于7000元人民幣/平方米;瀝林鎮、潼湖鎮入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不低于6000元人民幣/平方米。外商投資項目外幣投資額按即時匯率折合人民幣計算。項目原則上一次性建設完成。如確需分期建設的,首期投資額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70%。
(二)仲愷高新科技產業園、東江高新科技產業園、惠南高新科技產業園、陳江街道、惠環街道、潼僑鎮入區工業項目土地產出率(單位面積產值,下同)不低于15000元人民幣/平方米;瀝林鎮、潼湖鎮入區工業項目土地產出率不低于10000元人民幣/平方米。工業項目土地產出率按照項目投產后3年內土地產出率最高年度計算。項目創稅水平不低于年總產值的4%。
第五條 工業項目入區規劃控制標準
入區工業項目的建設用地指標在滿足《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的前提下,建筑容積率應超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所規定標準40%以上(特殊重型工業項目除外,但不能低于相應的行業指標)。
第六條 工業項目入區環保控制標準
(一)環境質量標準
1. 仲愷高新區按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屬二類區,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
2. 仲愷高新區根據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分別執行GB3838-2002標準中相應類別的標準值,如潼湖流域、淡水河流域執行GB3838-2002Ⅲ類標準,東江流域執行GB3838-2002Ⅱ類標準。
3. 聲環境質量標準:仲愷高新區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使用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94)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劃分聲環境功能區,分別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標準中相應類別的標準值。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1. 施工噪音排放標準:仲愷高新區根據工業企業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相應類別排放限值;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標準根據邊界外聲環境功能區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相應類別排放限值;施工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
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仲愷高新區根據不同行業執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有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企業,執行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余行業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較嚴者。
3.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仲愷高新區根據不同行業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企業,執行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余行業執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較嚴者。
第七條 工業項目入區產業要求
準許入區投資的工業項目,必須是從事屬于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和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相關服務指導目錄》的產業,并能滿足仲愷高新區投資強度等指標要求。
(一)優先發展產業
申請仲愷高新區用地的工業項目,屬于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相關服務指導目錄》中的北斗、激光、半導體、人工智能、大數據和物聯網產業(仲愷高新區新“4+1”產業)以及移動互聯網、新型平板顯示、LED、新能源產業、智慧裝備和云計算產業(仲愷高新區“4+2”產業)的,如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和稅費不低于工業項目入區經濟審核標準,可認定為仲愷高新區優先發展產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最低可按評估地價的70%確定;符合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其他產業,如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和稅費不低于項目入區經濟審核標準的,可認定為仲愷高新區優先發展產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最低可按評估地價的85%確定。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由仲愷高新區科技創新局按相關規定予以審定。
(二)限制和禁止類產業
1. 暫停審批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
2. 暫停審批電氧化,含酸洗、磷化、表面處理工藝以及其他新增超標或超總量污染物的項目。
3. 禁止建設制漿造紙、電鍍(含配套電鍍和線路板)、印染、制革、發酵釀造、規模化養殖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或處置等重污染項目。
4. 禁止建設新建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及直接燃用生物質鍋爐的項目;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涉鉛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5. 禁止在集中式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上、下游1000米范圍內新建、擴建污染水環境項目和無法確保周邊飲用水安全的項目。
6. 禁止建設使用、消耗土地資源的實心磚(粘土磚)項目。
7. 禁止在東江臨江第一重山和重要交通干線(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旅游公路)兩側可視范圍內建設采掘類項目。
8. 其它政策法規限制和禁止類相關產業。
第八條 工業項目自竣工投產之日起3年內,不再從事已認定的仲愷高新區優先發展產業項目,或不能達到項目經濟審核標準70%的,仲愷高新區管委會有權收回土地出讓優惠。
第九條 每年年底由仲愷高新區科技創新局牽頭,聯合區經濟發展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國土資源分局和環保分局成立工業項目入區考核小組,對已投產項目的綜合指標進行考核,考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條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原2012年7月23日印發的《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項目入區指導意見(試行)》(惠仲委辦〔2012〕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