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圖解:《仲愷高新區區直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實施辦法》
HZGS—2018—012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仲愷高新區區直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惠仲委〔2018〕72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直及駐仲愷各單位:
《仲愷高新區區直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實施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惠仲常務紀〔2018〕10號)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18年12月31日
仲愷高新區區直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現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效規范財政收支行為,加強財政收支管理監督,提高財政收支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2001〕24號),參照中央、省和市的做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建立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支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是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區財政國庫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有利于規范操作原則。在不改變預算單位資金使用權限前提下,合理確定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使所有財政性資金都按規定程序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內規范運作。
(二)有效管理監督原則。在不改變預算單位預算執行主體和會計核算主體權限前提下,使收入繳庫和支出撥付的整個過程都處于有效的管理監督之下,增強財政收支活動透明度。
(三)方便單位用款原則。通過改變現行財政性資金繳撥方式,減少資金撥付環節,使預算單位用款更加及時和便利。
(四)總體規劃、全面實施原則。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總體方案,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全面推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條 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是以財政部門國庫存款賬戶為核心的各類財政性資金賬戶的集合,所有財政性資金收支活動均在該體系下運作。區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下列五類銀行賬戶構成:
(一)國庫單一賬戶,即區財政局在國家金庫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庫(我區委托建行惠州開發區支行代理支庫業務,以下簡稱區代理金庫)開設的國庫存款賬戶。
(二)財政零余額賬戶,即區財政局按資金使用性質在商業銀行(國有或國有控股,下同)開設的零余額賬戶。
(三)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即區財政局為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零余額賬戶。
(四)預算外資金專戶,即區財政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五)特設專戶,即區財政局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以及經區管委會批準或授權區財政局為預算單位開設的特殊過渡性專戶。
零余額賬戶是財政部門為本部門和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的賬戶,用于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及清算,該賬戶的資金支付由代理銀行先墊付,當日與國庫單一賬戶結算,當日余額為零。
第五條 代理銀行是指區財政局通過招標確定的,負責具體辦理財政國庫管理制度中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六條 財政性資金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存儲、支付和清算。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國庫單一賬戶和預算外資金專戶按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同時,對財政資金支付和銀行賬戶進行動態監控。
第七條 區財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職能部門。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各類銀行賬戶由區財政局國庫部門負責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變更或撤銷。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對國庫單一賬戶和代理銀行加強管理監督。
第八條 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財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區財政局向區代理金庫和代理銀行簽發支付指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指令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勞務供應商等,下同)或用款單位(即具體申請和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單位,下同)賬戶。
財政授權支付是指預算單位按照區財政局的授權,向代理銀行簽發支付指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指令,在區財政局批準的用款額度和資金使用范圍內,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
第九條 部門和單位的預算經區管委會批準后,預算單位擁有相關的資金使用權,履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職責,并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
第十條 預算單位原則上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向區財政局匯總報送分月用款計劃并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的預算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向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報送分月用款計劃并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且有下屬單位的預算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特殊情況下還可再分為三級、四級等預算單位);只有本單位開支,無下屬單位的預算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基層預算單位一般為一個獨立核算的單位。一級、二級預算單位的本級開支,視作基層預算單位管理。
第十一條 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分月用款計劃,并根據區財政局批復的分月用款計劃使用財政性資金。
第十二條 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堅持“四按”原則,即按照財政預算、用款計劃、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序支付。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
區級預算單位上述財政性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統借統還的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支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其國內配套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節 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的設立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區財政局提出設立零余額賬戶、特設專戶等銀行賬戶的申請,并向區財政局辦理預留印鑒手續。
第十五條 預算單位提出在代理銀行網點中設立銀行賬戶的申請,由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匯總,填寫《財政授權支付銀行開戶情況匯總申請表》,報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審核。區財政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批復書批準設立。
市人民銀行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相關審核工作。
第十六條 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匯總所屬基層預算單位設立零余額賬戶的申請后,向區財政局報送《財政授權支付銀行開戶情況匯總申請表》,由區財政局審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銀行。
第十七條 代理銀行根據區財政局批準預算單位開設零余額賬戶的通知文件以及《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具體辦理開設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業務,接受區財政局和市人民銀行的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開設后,代理銀行將所開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賬號等詳細情況書面報告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并通知一級預算單位。
第十九條 預算單位根據代理銀行的開戶通知,具體辦理預留印鑒手續。基層預算單位和一級預算單位分別填制區財政局統一制發的《預算單位資金撥款印鑒卡》。
第二十條 預算單位的零余額賬戶印鑒卡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印鑒卡內容如有變動,由基層預算單位或一級預算單位向區財政局提出變更申請,辦理印鑒卡更換手續。
第二十一條 預算單位增加、變更、合并、撤銷零余額賬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一個基層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零余額賬戶。
第二十三條 需要開設特設專戶的預算單位,應由一級預算單位向區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財政局審核并報區管委會或經區管委會授權區財政局批準后,由預算單位在代理銀行開設。
第二節 國庫單一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庫單一賬戶用于記錄、核算、反映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五條 代理銀行按日將支付的財政性資金與國庫單一賬戶進行清算。
第二十六條 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與國庫單一賬戶的資金清算辦法,參照市人民銀行和市財政局聯合頒發的《關于印發〈惠州市市級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辦法〉的通知》(惠銀發〔2003〕200號)執行。
第三節 零余額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零余額賬戶用于財政直接支付,該賬戶每日發生的支付,應于當日營業終了前由代理銀行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營業中單筆支付額達500萬元(含500萬元,下同)人民幣以上的,應隨時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
第二十八條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用于財政授權支付,是記錄、核算和反映財政授權預算單位日常支付的零星支出和小額現金支出。該賬戶每日發生的支付,應于當日營業終了前由代理銀行在區財政局批準的預算單位用款額度內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代理行各分支機構需匯總代理支付業務并報主辦行,由主辦行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
第二十九條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和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
第三十條 預算單位必須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提取和使用現金;代理銀行必須按照區財政局批準的用款額度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受理預算單位的現金結算業務。
第三十一條 代理銀行按照市人民銀行、區財政局有關財政性資金銀行清算辦法的規定辦理清算。
第四節 預算外資金專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預算外資金專戶用于記錄、核算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三條 預算外資金專戶收入按資金性質和預算單位設置分類賬戶,按功能分類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支出按預算單位設置分類賬戶。
第三十四條 代理銀行應根據區財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辦理預算外資金專戶的支付業務,支付程序參照國庫單一賬戶資金清算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預算外資金專戶只能核算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預算內資金不得違反規定轉入預算外資金專戶。
第五節 特設專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特設專戶用于記錄、核算和反映特殊專項資金支出活動,并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
第三十七條 預算單位不得將特設專戶資金與本單位其他銀行賬戶資金相互劃轉。
第三十八條 代理銀行按照區財政局要求和賬戶管理等規定,具體辦理特設專戶支付業務。
第六節 賬冊管理
第三十九條 區財政局國庫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和會計核算要求,建立賬冊管理體系。
第四十條 賬冊管理體系由預算資金支付賬冊、預算外資金支付賬冊組成。
第四十一條 區財政局國庫部門應當根據資金的性質設置預算資金總賬冊和預算外資金總賬冊,分別按照功能分類科目類、款、項記錄和反映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的支出活動。
第三章 用款計劃
第四十二條 預算單位應根據批準的部門預算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分月用款計劃。用款計劃是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劃應按月編制,包括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劃和財政授權支付用款計劃兩部分。區財政局對于用款額度的下達及資金的支付應在考慮到預算單位業務和經濟情況前提下保持高效、及時。
第四十四條 預算單位用款計劃應當按照區財政局統一制定的《預算單位用款計劃申請表》按項級科目編制。
第四十五條 預算單位依據批準的年度部門預算編制的用款計劃中,基本支出用款計劃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則編制,項目支出用款計劃按照項目實施進度編制。
第四十六條 部門預算批復前,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劃原則上根據上年同期的支出數(剔除不可比因素)編制。當區財政局實際下達的年度部門預算與分月用款計劃數差距較大時,應當根據部門預算及時調整分月用款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四十七條 各級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的用款計劃,應逐級審核上報,由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匯總后,編制《預算單位用款計劃申請表》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四十八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于每月20日(節假日順延,下同)前將下一月的分月用款計劃報送區財政局。
第四十九條 區財政局根據部門預算審批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匯總的授權支付分月用款計劃,于每月24日前通過《財政批復預算單位用款計劃匯總表》批復下達一級預算單位下一月的授權支付用款計劃。對各科目支出,區財政局審批項級科目用款計劃匯總數。
第五十條 一級預算單位根據區財政局批復的匯總用款計劃,按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申請表格式,及時下達二級及二級以下預算單位的用款計劃。
第五十一條 年度財政預算執行中發生調整變化 ,一級預算單位在收到區財政局預算調整文件后,及時調整本單位的用款計劃,按規定程序報區財政局審批 。
第五十二條 預算單位用款計劃一般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基層預算單位應當提前提出申請,填報用款計劃調整表,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審批。用款計劃原則上每月只能調整一次。
第五十三條 預算單位依據區財政局批復的用款計劃辦理財政授權支付手續。
第四章 財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五十四條 預算單位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工資支出、基本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按規定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 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預算單位工資統發業務,其具體操作規程暫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按規定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預算單位按照財政支付系統要求填寫打印財政直接支付申請,附其他相關資料報區財政局業務科室審核確認后,報區財政局國庫部門作為依據生成支付憑證,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按項級科目填寫。
第五十七條 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匯總打印財政直接支付清算通知單,并加蓋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印章后送區代理金庫。
第五十八條 代理銀行根據區財政局國庫部門提供的財政支付憑證,及時將資金支付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并將當日實際支付的資金,按一級預算單位分功能分類科目(款級)匯總,附實際支付清單與國庫單一賬戶進行資金清算,并及時將支付信息反饋給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備查。
第五十九條 代理銀行辦理資金支付后,應向一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開具《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為一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收到和付出相應款項的憑證。一級預算單位有所屬二級或多級次預算單位的,由一級預算單位負責向二級或其他級次預算單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項的憑證。
第六十條 預算單位應根據收到的入賬通知書做好相應會計核算工作;區財政局國庫部門根據代理銀行的回單,記錄各用款單位的支出明細賬,并向區財政局總預算會計提供預算內外資金按一級預算單位匯總的付款信息。
第六十一條 代理銀行對當日收到的支付指令,應在當日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當日確實無法辦理的,應于下一個營業日10時前辦理支付手續。
第六十二條 區代理金庫應在《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通知單》確定的清算額度內,根據代理銀行每日按實際發生的財政性資金支付金額填制的劃款申請與代理銀行進行資金清算。
第六十三條 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因憑證要素填寫錯誤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區財政局核實原因后通知代理銀行辦理更正手續;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由代理銀行支付后,因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發生資金退回財政零余額賬戶的,代理銀行應在當日將退回情況反饋到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核實原因后通知用款單位于當天報送更正說明至區財政局,區財政局轉發給代理銀行做更正重新支付處理;超過清算時間的在第二個工作日的,由區財政局核實原因后出具憑證給代理銀行將已清算的資金退回國庫單一賬戶并通知區財政局和用款單位,再由區代理金庫恢復相應的財政直接支付額度。對確需支付的資金,區財政局與有關單位核實后重新辦理支付手續。
第五章 財政授權支付程序
第六十四條 實行財政授權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包括政府采購資金支出、零星支出、特別緊急支出和經區財政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五條 區財政局應在每月26日前,根據批準的一級預算單位用款計劃中各基層預算單位的月度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分別向區代理金庫和代理銀行簽發下月《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通知單》和《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
代理銀行應在收到《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1個工作日內,將《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所確定的各基層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其所屬各有關分支機構,同時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第二聯加蓋業務章后送相關預算單位。
第六十六條 基層預算單位憑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所確定的額度支用資金;代理銀行憑據《財政授權支付通知單》受理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控制預算單位的支付金額,并與國庫單一賬戶進行資金清算。
第六十七條 《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確定的月度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在年度內可以滾存使用。年度終了,代理銀行和基層預算單位對截至12月31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的下達、支用、余額等情況進行對賬簽證。代理銀行將基層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余額全部注銷,銀行對賬簽證單作為基層預算單位年終余額注銷的記賬憑證。代理銀行要將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注銷的明細及匯總情況在下年度的第二個工作日報送區財政局和一級預算單位。
第六十八條 預算單位支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資金時,統一使用銀行支票或電匯憑證作為財政授權支付指令單。如發生已支付款項被退回時,統一按照財政支出系統要求填寫打印負數財政授權支付憑證,作為向單位零余額賬戶存入款項的憑證。
第六十九條 代理銀行應根據當月《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和預算單位送交的銀行支票或電匯憑證,通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及時辦理資金支付。代理銀行對預算單位填寫無誤的財政授權支付指令單,不得做退票處理;對預算單位超出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簽發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七十條 預算單位支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資金可通過轉賬或現金等方式結算。
第七十一條 預算單位需要從銀行支取現金時,必須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從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提取。
第七十二條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需辦理同城特約委托付款業務的,可與代理銀行簽訂授權協議,授權代理銀行在接到通訊、電、水等公用企業提供的收費通知單后,從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內劃撥資金,并相應扣減預算單位對應項級科目(項目)下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
第七十三條 區代理金庫應在《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通知單》確定的累計余額內,根據代理銀行每日按實際發生的財政性資金支付金額填制的劃款申請與代理銀行進行資金清算。
第七十四條 代理銀行按日、旬、月向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報送《財政資金支出日(旬、月)報表》,按月向區代理金庫和一級預算單位報送財政資金支出月報表。支出日報表按基層預算單位,分功能分類科目類、款、項編制;支出旬(月)報表按一級預算單位,分功能分類科目類、款、項編制。
第七十五條 代理銀行編制的《財政資金支出日(旬、月)報表》,必須在每日(旬)后次日(節假日順延,下同)、每月后第二個工作日內報到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區代理金庫和一級預算單位。區財政局國庫部門根據代理銀行提供的《財政資金支出日(旬、月)報表》按日列報財政支出。
第七十六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于每月15日前,按分功能分類科目類、款、項匯總所屬各級預算單位上月零余額賬戶支出情況,編制《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支出情況表》報區財政局國庫部門(附送所屬基層預算單位及其匯總的電子文檔),并將已提取未支用的現金數額單獨反映。
第七十七條 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因憑證要素填寫錯誤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預算單位核改后重新通知代理銀行辦理支付;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由代理銀行支付后,因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發生資金退回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代理銀行應在當日(超過清算時間的在第二個工作日10時前)將資金退回國庫單一賬戶并通知預算單位,按原渠道恢復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
第七十八條 代理銀行應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上月實際發生的明細業務,向基層預算單位發出對賬單,按月與基層預算單位對賬。
第七十九條 代理銀行受理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按規定收取的匯劃手續費,由區財政局在年度終了時統一與代理銀行主辦行結算,代理銀行不得向預算單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條 區財政局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和監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實施;
(二)審核辦理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設立、變更、撤銷和印鑒預留手續;
(三)審批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月度用款計劃,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和月度用款計劃,合理調度資金,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業務,下達財政授權支付額度;
(四)對預算執行、資金支付、財政決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查;
(五)選定代理銀行,協調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
(六)提供財政信息管理查詢系統;適時啟動開發應用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支付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區管委會授予的職責。
第八十一條 區代理金庫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區財政局管理和監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實施;
(二)為區財政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辦理國庫單一賬戶與代理銀行的收支清算業務;
(三)及時向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報送國庫單一賬戶收支日報,核對國庫單一賬戶的庫存余額,確保數字一致;
(四)配合區財政局制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相關政策措施。
第八十二條 一級預算單位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按部門預算管理使用財政性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統一組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編制用款計劃,負責審批二級預算單位的用款計劃;
(四)負責按照項目進度、工程質量申請撥付資金;
(五)配合區財政局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資金申請與撥付和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 基層預算單位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按單位預算使用財政性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編制用款計劃;
(三)負責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提供有關申請所需憑證,并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負責按照本單位的項目進度、工程質量申請撥付資金;
(五)根據財政授權支付管理規定,簽發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銀行支付資金。
第八十四條 代理銀行在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與區財政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有關規定,及時、準確、便捷、高效、安全地辦理零余額賬戶、預算外資金專戶及特設專戶的財政性資金支付、清算業務。根據賬戶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區財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財政授權額度支付資金,不得違規支付資金。妥善保管區財政局及預算單位提供的財政支付的各種單據、資料,并負有保密義務。
(二)按要求開發代理財政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區財政局聯網,向區財政局反饋財政直接支付與財政授權支付信息,提供資金支付實時動態監測系統與信息查詢系統。
(三)與區代理金庫簽訂銀行資金清算協議,按時向區財政局、區代理金庫報送報表,及時向預算單位反饋支出情況,提供對賬單并進行對賬。
(四)接受區財政局和市人民銀行的管理監督。
第八十五條 除區管委會批準或區管委會授權區財政局批準的特殊事項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區財政局有權拒絕受理支付申請:
(一)無預算、超預算或無用款計劃、超用款計劃申請使用資金的;
(二)自行擴大預算支出范圍申請使用資金的;
(三)申請使用資金手續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備,有關審核單位沒有簽署意見或加蓋印章的;
(四)不按規定程序、項目進度申請使用資金的;
(五)預算執行中發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的;
(六)工程建設出現重大問題的;
(七)出現其他應拒付情形的。
第八十六條 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區代理金庫、預算單位、代理銀行應當加強賬務管理,按規定及時對賬。具體對賬程序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懲 處
第八十七條 預算單位擅自變更預算,改變預算用款方向或性質,造成預算資金損失浪費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合同的;
(二)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支付申請的;
(三)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收款人及其賬戶,騙取財政性資金的;
(四)預算單位有關人員與收款人合謀,以非法手段騙取財政性資金的;
(五)預算單位提供虛假信息,造成財政性資金流失的。
與本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區財政局予以通報;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及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及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序,擅自動用國庫庫款、預算外資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庫庫款或已存入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區財政局責令退還或者追回國庫庫款或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并由所在單位及行政監察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一條 代理銀行有關工作人員違反區財政局或預算單位支付指令,將財政性資金支付給支付指令以外的單位、個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且情節較重的,由上級主管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經濟處罰;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由區財政局取消該銀行的代理資格。
第九十二條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接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別緊急支出,是指經一級預算單位認定并由區管委會批準或區管委會授權區財政局批準的特別緊急事項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緊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要緊急支出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的支出;
(四)經區管委會批準或區管委會授權區財政局批準的其他情形。
特別緊急支出可通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辦理。
第九十四條 因特別緊急支出,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資金不足時,由其通過一級預算單位提出申請報區財政局批準,區財政局予以調增并及時通知區代理金庫和代理銀行。
第九十五條 區級預算單位有關年終結余的處理參照市財政局頒發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九十六條 收入收繳管理實施辦法由區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在施行期間,若現行區級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若本辦法與上級財政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有沖突的,則按照上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2年9月17日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印發的《仲愷高新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惠仲委〔2012〕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