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和推動惠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及運營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工作等相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惠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正式出臺。本辦法旨在解決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引進人才等的住房問題。
一、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二十八條,對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各方職責、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均予以規定。主要分為六個方面內容:
一是概念和主體責任。包括目的、適用范圍、定義和單位職責。二是規劃建設和房源籌集。包括規劃計劃、建設方式、面積標準、建設標準。三是保障對象條件。包括基本條件和申購條件。四是配售管理。包括建立輪候庫、配售原則、配售價格、配售程序、資格放棄。五是加強封閉管理。包括不動產權證附記、費用繳存、保障方式變更、購房權益、退出管理。六是售后管理。包括特殊情形、特殊回購情形、回購價格、房屋持有年限、交付使用年限、限制情形、剩余房源轉化、施行時間。
二、內容解析
(一)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涉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活動。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義。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對象、套型面積、配售價格、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群體銷售的保障性住房。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工薪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
(三)職責分工
1.市級部門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工作。
2.縣區部門職責:各縣(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籌集、配售管理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四)規劃計劃。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科學確定保障性住房發展目標,制定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籌集計劃,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五)建設標準。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選址優先考慮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時,強調配套設施同步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
(六)申購條件。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
2.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
4.主申請人申購前在本市穩定就業,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已滿12個月(含)以上且處于參保繳費狀態,或已在本市辦理退休;
5.已享受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
6.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各類高層次人才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本辦法設定的戶籍、社保等條件限制。
(七)銷售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現房銷售模式,實行政府定價,按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
(八)退出機制。封閉持有期為5年,從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封閉持有期滿后,承購人確需轉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向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對象出售,出售價格不得高于原購房價格。如掛牌出售1年后無人購買,則可申請回購。
(九)特殊情形處理。對于因繼承、遺贈、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只能保留一套,超出部分需主動提出回購申請。此外,還規定了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需要退回所購住房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十)其他內容。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全額繳存維修資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家庭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權益。
三、預期效果
通過本辦法的實施,預計能夠有效緩解惠州市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壓力,提升居民生活質量和社會滿意度;同時,也有助于優化城市空間布局,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公眾參與情況
在本辦法起草過程中,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包括市民代表、專家學者、相關企業和政府部門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多次討論和修改,力求使政策更加貼近實際需求,更具可操作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