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愷高新區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探索創新多元解紛路徑。近日,仲愷高新區行政復議中心在辦理一宗行政復議案件中善用調解手段實質化解爭議,并制發行政復議調解書對調解內容予以確認。這是仲愷高新區貫徹落實新修訂行政復議法助推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也為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提供了范例。 2024年3月,某公司不服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遂向仲愷高新區管委會申請行政復議。審查期間,仲愷行政復議中心以紓困助企、化解爭議為出發點,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申請人屬于首次違法、違法性質、違法情節以及落實整改等因素,認為該案符合新修訂行政復議法的適用行政復議調解的情形,決定采取調解的手段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經征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愿,仲愷行政復議中心依法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邀請區檢察室參與,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并由復議機關制發了行政復議調解書。在調解書生效后,該公司積極履行調解協議,目前已一次性足額繳清罰款。仲愷行政復議中心采用調解方式實質化解該起行政爭議,既教育公司督促公司主動守法,又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 下來,仲愷行政復議中心將始終秉承實質性化解爭議的工作理念,采取調解優先的工作方式,為當事人搭建溝通的橋梁,融合法、理、情的關系,扎實推進行政復議工作提質增效,為仲愷高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更加和諧穩定的法治社會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關法條: 第五條第一款 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簽章,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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