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34號
當事人:
名稱:惠州市中翔達貨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DTT8N704
法定代表人:張翔
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勝利街東五巷10號一樓右側
2025年10月13日,我局通過日常巡查發現你單位惠州市中翔達貨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2025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惠仲社管監詢字〔2025〕第0542號),你單位逾期未按要求提供材料。2025年10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5〕第1708號),你單位逾期拒不改正。以上事實有《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等證據材料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定。
2025年11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郵寄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惠仲社管監告字〔2025〕第34號),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條:“情節較輕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勞動者人數不足10人的; (二)涉案金額不足2萬元”的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輕裁量檔次。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人民幣貳仟元(¥2000.00)的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陳嘯
聯系電話:0752-3278510
單位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118室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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