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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受理的申請人游曉華、葉智霖、林冬妮、張賢淑與你單位之間關于勞動報酬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2582號、2583號、2584號、2591號),本委已于2025年11月10日對本案作出裁決。
一、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2582號裁決如下:1、確認申請人游曉華與被申請人一之間于2023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一次性向申請人游曉華支付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間的工資29000元。3、駁回申請人游曉華的其他仲裁請求。
二、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2583號裁決如下:1、確認申請人葉智霖與被申請人一之間于2023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一次性向申請人葉智霖支付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間的工資37773元。3、駁回申請人葉智霖的其他仲裁請求。
三、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2584號裁決如下:1、確認申請人林冬妮與被申請人一之間于2023年11月2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一次性向申請人林冬妮支付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間的工資20029元。3、駁回申請人林冬妮的其他仲裁請求。
四、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2591號裁決如下:1、確認申請人張賢淑與被申請人一之間于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一次性向申請人張賢淑支付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期間的工資13830元。3、駁回申請人張賢淑的其他仲裁請求。
因與你單位無法取得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2室,聯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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