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藝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我局依法查處你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一案,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及其他方式送達你單位,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5〕第32號),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貳仟元(¥2000.00)。
請你單位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主動到我局簽收該法律文書,逾期未到場簽收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5〕第32號)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
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5〕第32號
當事人:
名稱:惠州藝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D331GUXG
法定發表人:王亞寒
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元暉路8-1號(廠房二)八樓西區
2025年8月14日,有工人向我局投訴稱當事人存在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2025年9月4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惠仲社管監詢字〔2025〕第2812號),當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提供材料。2025年9月16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5〕第1703號),當事人逾期拒不改正。以上事實有《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投訴登記表》等證據材料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定。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條:“情節較輕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勞動者人數不足10人的;(二)涉案金額不足2萬元”的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輕裁量檔次。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仟元(¥2000.0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聯系人:陳嘯
聯系電話:0752-3278510
單位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1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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