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鑫茂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惠州仲愷高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受理的申請人張光輝、鄧建舟、辛通軍與被申請人一廣東省塑镕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二深圳市中洋隆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三惠州市鑫茂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之間關于勞動報酬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210號、1675號、1697號),本委已對本案作出如下裁決:
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二深圳市中洋隆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張光輝支付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5月30日工資差額20480元、向申請人鄧建舟支付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5月30日工資差額12000元、向申請人辛通軍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工資差額26500元。
因與你單位無法取得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qū)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2室,聯(lián)系電話:0752-3278720)
惠州仲愷高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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