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26號
當事人:
姓名:凌運江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對你未經許可從事職業介紹活動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通過個人招聘行為成功招聘田飛、鄒羅、潘威、曾俊祥、劉權輝、覃艷瑩共計6名工人,并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間陸續介紹給自然人冉海泉,冉海泉再將6名工人介紹到東莞市德晟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下稱德晟公司)入職工作,你與冉海泉約定勞動者入職工作的介紹費分成,并由冉海泉支付你介紹費。你向冉海泉介紹6名工人,利潤所得3350元。雙方約定支付方式,并于2025年4月4日由冉海泉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1000元給其他工人用于抵扣你與冉海泉的介紹費,2025年7月16日至18日期間冉海泉通過微信轉賬共支付你介紹費2350元。因此,你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大寫)叁仟叁佰伍拾元(¥:3350元)。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詢問筆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5〕第1935號)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從事職業介紹活動,必須依法設立專門的職業介紹機構?!焙汀度肆Y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钡囊幎ā?/p>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向你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5〕第26號)以及《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5〕第26-1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對此,你在法定期限內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條第(一)(二)(七)(八)(九)項的規定,你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輕處罰裁量檔次。
依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大寫)叁仟叁佰伍拾元(¥:3350元);
2、給予人民幣(大寫)壹萬元(¥:10000元)的罰款;
以上合計:人民幣(大寫)壹萬叁仟叁佰伍拾元(¥:13350)。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系人:唐柱添
聯系電話:0752-3278091
單位地址:廣東省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暢五路1號人才服務大廈118室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