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20號
名稱: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書瑤奶茶店(個體工商戶)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03MAD8FH4L3Y
經營者姓名:聶建斌
地址:廣東省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潼僑鎮新華大道東面財富中李商業廣場商業樓一樓04 、05檔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對你單位招用童工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5年7月8日至7月14日期間違法招用一名未滿16周歲童工蔡嘉琪。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復印件、童工身份證復印件、考勤登記、童工詢問筆錄、經營者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要求聽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2025年7月18日前改正違法行為,改正內容和要求如下:責令立即停止招用童工的違法行為,結算并一次性足額支付童工蔡嘉琪務工期間勞動報酬,限期將其送回原居住地交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