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吉源燈飾五金廠:
本委受理申請人黃冬霞、何喬、李波、劉祥春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案件(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148-1151號),本委已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裁決。
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148號的裁決結果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黃冬霞支付2024年6月至11月工資差額6573元。
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149號的裁決結果為: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何喬支付2025年3月份工資7320元。二、駁回申請人何喬的其他仲裁請求。
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150號的裁決結果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李波支付2024年6月至11月工資差額17466元。
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151號的裁決結果為: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劉祥春支付2025年3月份工資5300元。二、駁回申請人劉祥春的其他仲裁請求。
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148-1151號),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5室,聯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