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璇:
你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委提請勞動仲裁,要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5年5月份工資4500元、補償一個月工資4500元。本委受理后,擬定于2025年7月21日開庭審理本案。
經查,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童童樂游樂園于2025年5月6日已登記注銷。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童童樂游樂園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現你以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童童樂游樂園為被申請人向本委提出申訴,屬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故本委決定不予受理。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17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3號)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以決定書的形式通知當事人。
現本委作出如下決定:
撤銷《受理通知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865號)。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因你拒絕簽收本委向你郵寄的《仲裁決定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865號),本委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仲裁決定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865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5室,郵編:516006,聯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