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億鑫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一案,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及其他方式送達你單位,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4號),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5000)。
請你單位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主動到我局簽收該法律文書,逾期未到場簽收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4號)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5〕第4號
當事人:
名 稱:惠州市億鑫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的石惹
注冊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仲愷大道(惠環段)448號同方信息港大廈22層01號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對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21日違法招用一名未滿16周歲童工。
童工日什么拉則(女,彝族,2009年4月10日出生)持阿根么日外身份證原件于2025年1月13日入職工作至2025年1月21日止,共工作9天。
2025年4月25日,我局向你單位郵寄送達《勞動保障行政處罰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5〕第4號),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 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 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5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 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 系 人:黃少海,聯系電話:0752-3278511
單位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