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潤興智能技術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你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一案,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及其他方式送達你單位,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仲社管監催字〔2024〕第B43號),責令你單位足額支付5名工人2024年4月至6月份工資共計人民幣44942元。
請你單位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主動到我局簽收該法律文書,逾期未到場簽收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仲社管監催字〔2024〕第B43號)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
惠仲社管監催字〔2024〕第B43號
被催告人:惠州市潤興智能技術有限公司
你單位存在以下行為:拖欠5名工人2024年4月至6月份工資共計人民幣44942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周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連續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我局給予下列行政處理:
責令惠州市潤興智能技術有限公司足額支付拖欠5名工人2024年4月至6月份工資共計人民幣44942元。
2024年10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公告及張貼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惠仲社管監決字〔2024〕第B43號)。
因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現依法向你單位催告。請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自覺履行上述行政決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催告。
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118室
聯系人:陳嘯
電話:0752-327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