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邱氏打鐵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請人嚴煥海、何雙生、龔純、李國文、徐漢儉、楊習兵、甘周、劉戀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41-47、49號)。本委已對上述案件作出裁決。
嚴煥海訴惠州市邱氏打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件(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41號)裁決結果為: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4194.44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何雙生訴惠州市邱氏打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件(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42號)裁決結果為: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9854.92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龔純訴惠州市邱氏打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件(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43號)裁決結果為: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5218.82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李國文訴惠州市邱氏打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件(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44號)裁決結果為: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2071.18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徐漢儉訴惠州市邱氏打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件(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45號)裁決結果為: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6378.08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楊習兵訴惠州市邱氏打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件(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46號)裁決結果為: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0914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甘周訴惠州市邱氏打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件(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47號)裁決結果為: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8899.25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劉戀訴惠州市邱氏打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件(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49號)裁決結果為: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間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146.25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41-47、49號),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5室,聯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3月24日











粵公網安備 441330021000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