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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愷高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受理的申請人朱時謀與你單位之間關于勞動報酬等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75號),本委已于2025年2月19日對本案作出裁決。裁決如下:
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提成工資差額共計4348.51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因與你單位拒收該仲裁裁決書,本委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5〕175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qū)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5室,郵編:516006,聯(lián)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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